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10031912 號
要旨
關於未辦妥離婚登記,復各另與第三人結婚之效力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陳○政先生與丁○雲女士未辦妥離婚登記,復各另與第三人結婚之效力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八月七日台內戶字第○九一○○六九○六三號函。二 按本部九十年九月十四日法九十律決字第○三三三七八號函係針對司法院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是否及於第三人信賴協議離婚登記或已撤銷登記之情形所為之個案解釋,與本件來函說明四所述情形,尚有不同。復依貴部來函說明四之意旨,本件事涉戶籍法第二十五條等相關規定之適用問題,宜由 貴部本於職權自行審認,如當事人仍有爭議,宜循訴訟途徑解決,再請貴部依同法第二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