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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家二字第 094001920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09 月 19 日

要旨

收養關係經法院裁定確定後即有拘束力,當事人不得逕行主張該收養關係無效,應提起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後,確定判決後,該收養關係始得溯及於收養行為時無效,

主旨

關於 貴部函詢最高法院 23 年上字第 4823 號判例、本院秘書長 84 年9 月 13 日(84)秘台廳民一字第 17693 號函及 90 年 8 月 2 日(90)秘台廳民一字第 17698 號函意旨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9 月 2 日法律決字第 0940033458 號函。

二、最高法院 23 年上字第 4823 號判例所示:「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須收養者有以他人之子女為子女之意思而收養之,始能發生,若僅有養育之事實而無以之為子女之意思,則被養育者,自不能取得養子女之身分。」係指明收養關係應以當事人間有收養意思之合致為實質要件,當事人之一方若無成立親子關係之收養意思,尚不得謂收養關係業已成立生效。至於本院秘書長 84 年 9 月 13 日(84)秘台廳民一字第 17693 號函及 90 年 8 月 2 日(90)秘台廳民一字第17698 號函之意旨,係指明法院認可收養關係之裁定一經確定即有其拘束力,當事人如認該收養關係有無效之原因,尚不得逕行主張該收養關係為無效,須經另行提起確認收養關係無效之訴獲勝訴確定判決後,該收養關係始溯及於為收養行為時無效。至於具體個案是否符合上開意旨之要求,而得撤銷戶籍上之收養登記,仍應由戶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及上開意旨,本於權責認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家二字第 094001920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09 月 19 日發布,要旨:收養關係經法院裁定確定後即有拘束力,當事人不得逕行主張該收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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