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戶籍法43分(合)戶登記之申請人

快速跳轉

分(合)戶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戶籍法第43條規定了分(合)戶登記之申請人的資格。根據此條規定,分(合)戶登記的申請可以由本人或戶長提出。也就是說,任何希望進行分戶或合戶登記的人,都可以以本人或戶長的身份申請。在這種情況下,該申請人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以驗證其身份。然而,具體的實施細節和要求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戶籍登記法規或指引。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5

(0201201 制定)

關於登記聲請之規定,於撤銷登記及變更登記之聲請準用之。

(0341214 全文修正)

結婚或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聲請義務人。

(0620703 全文修正)

出生登記以父或母為申請人,父母均不能申請時,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戶長。   二、同居人。   三、分娩時臨視之醫生或助產士。   四、分娩時在旁照顧之人。

(0860429 全文修正)

初設戶籍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增列第二項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經核准定居或設戶籍登記之規定,爰增加該項登記申請人之規定。

(0970509 全文修正)

分(合)戶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四款增列分(合)戶登記,爰明定其登記申請人為本人或戶長。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01201 制定)

關於登記聲請之規定,於撤銷登記及變更登記之聲請準用之。

(0341214 全文修正)

結婚或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聲請義務人。

(0620703 全文修正)

出生登記以父或母為申請人,父母均不能申請時,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戶長。   二、同居人。   三、分娩時臨視之醫生或助產士。   四、分娩時在旁照顧之人。

(08604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增列第二項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經核准定居或設戶籍登記之規定,爰增加該項登記申請人之規定。

(09705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四款增列分(合)戶登記,爰明定其登記申請人為本人或戶長。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戶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戶籍法第 43 條規定:「分(合)戶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戶籍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戶籍法第 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