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合)戶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戶籍法第43條規定了分(合)戶登記之申請人的資格。根據此條規定,分(合)戶登記的申請可以由本人或戶長提出。也就是說,任何希望進行分戶或合戶登記的人,都可以以本人或戶長的身份申請。在這種情況下,該申請人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以驗證其身份。然而,具體的實施細節和要求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戶籍登記法規或指引。
關於登記聲請之規定,於撤銷登記及變更登記之聲請準用之。
結婚或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聲請義務人。
出生登記以父或母為申請人,父母均不能申請時,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戶長。 二、同居人。 三、分娩時臨視之醫生或助產士。 四、分娩時在旁照顧之人。
初設戶籍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增列第二項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經核准定居或設戶籍登記之規定,爰增加該項登記申請人之規定。
分(合)戶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四款增列分(合)戶登記,爰明定其登記申請人為本人或戶長。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關於登記聲請之規定,於撤銷登記及變更登記之聲請準用之。
結婚或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聲請義務人。
出生登記以父或母為申請人,父母均不能申請時,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戶長。 二、同居人。 三、分娩時臨視之醫生或助產士。 四、分娩時在旁照顧之人。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增列第二項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經核准定居或設戶籍登記之規定,爰增加該項登記申請人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四款增列分(合)戶登記,爰明定其登記申請人為本人或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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