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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42應為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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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42條,應進行遷出登記的人,其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可以直接進行登記手續。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簡化遷出登記的流程,使得該人可以直接向其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而不需要經過其他程序。這樣可以方便當事人辦理遷出登記手續,並且提高遷出登記的效率。 根據最新資料,例如戶政事務所的官方網站或相關指引文件,可以找到具體的申請程序和所需文件。例如,如果有人要遷往其他國家或地區,應根據當地的法律和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向戶政事務所提交申請。戶政事務所會審核並辦理相關的遷出登記手續。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人們在遷出時能夠正確登記,使得戶籍的管理更加精確和有效。它也有助於維護人們的合法權益,並讓他們享受到與戶籍相關的各種福利和服務。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6

(0201201 制定)

戶籍主任因聲請人之請求,應發給受理聲請之證明書。

(0341214 全文修正)

收養登記,以養父母為聲請義務人。

(0620703 全文修正)

本籍登記、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0810623 修正)

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立法理由為根本解決省籍問題,進一步避免地域偏狹觀念,加強國家認同,爰刪除戶籍法中有關本籍規定之相關條文。

(0860429 全文修正)

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但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其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

立法理由為便利實際作業及正確戶籍登記,增列但書規定出境入口,得由戶政事務所代為遷出登記之規定。

(0970509 全文修正)

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

立法理由本條由原條文第四十二條但書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0201201 制定)

戶籍主任因聲請人之請求,應發給受理聲請之證明書。

(0341214 全文修正)

收養登記,以養父母為聲請義務人。

(0620703 全文修正)

本籍登記、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0810623 修正)

為根本解決省籍問題,進一步避免地域偏狹觀念,加強國家認同,爰刪除戶籍法中有關本籍規定之相關條文。

(0860429 全文修正)

為便利實際作業及正確戶籍登記,增列但書規定出境入口,得由戶政事務所代為遷出登記之規定。

(0970509 全文修正)

本條由原條文第四十二條但書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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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戶籍法第 42 條規定:「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戶籍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戶籍法第 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