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41 條(遷徙登記之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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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 2.全戶之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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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41條》的規定,進行遷徙登記的申請人可以是本人或戶長。如果是全戶的遷徙登記,則以戶長作為申請人。 參考資料: 根據《戶籍法第41條》的明文規定,進行遷徙登記的申請人可以是本人或戶長。[法規資料來源]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201201 制定)
聲請期間或催告期間經過後始行聲請者,戶籍主任仍應受理之。
(0341214 全文修正)
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聲請義務人,依遺囑為認領者,以遺囑執行人為聲請義務人。
(0620703 全文修正)
戶籍登記之申請與第十六條至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不合者,由縣政府以書面駁回之。
(0860429 全文修正)
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五十二條移列。 二、參照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將「申請死亡宣告」修正為「聲請死亡宣告」。 三、原條文僅規定以聲請死亡宣告者為申請人,如發生聲請死亡宣告者,未辦理死亡宣告登記前即已死亡之情形,則無適格之申請人,爰增列「利害關係人」,以資週延。
(0970509 全文修正)
遷徙登記,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 全戶之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 二、原條文前段規定,仍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至但書部分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三、全戶遷徙登記,得否由戶內人口辦理,法無明文,又遷徙登記應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故實務上如係戶內人口申請,亦需戶長及其他戶內人口分別出具委託書,徒增麻煩,爰增列修正條文第二項,明定全戶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聲請期間或催告期間經過後始行聲請者,戶籍主任仍應受理之。
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聲請義務人,依遺囑為認領者,以遺囑執行人為聲請義務人。
戶籍登記之申請與第十六條至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不合者,由縣政府以書面駁回之。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五十二條移列。 二、參照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將「申請死亡宣告」修正為「聲請死亡宣告」。 三、原條文僅規定以聲請死亡宣告者為申請人,如發生聲請死亡宣告者,未辦理死亡宣告登記前即已死亡之情形,則無適格之申請人,爰增列「利害關係人」,以資週延。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 二、原條文前段規定,仍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至但書部分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三、全戶遷徙登記,得否由戶內人口辦理,法無明文,又遷徙登記應以本人或戶長為申請人,故實務上如係戶內人口申請,亦需戶長及其他戶內人口分別出具委託書,徒增麻煩,爰增列修正條文第二項,明定全戶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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