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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函民決字第 3183 號
要旨
如以遺囑表示認領,仍可辦理認領登記
全文內容
按軍人未滿二十五歲者,不得結婚,戡亂時期軍人婚姻條例第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違反此項規定而結婚者,依同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其結婚無效。本件郭○○係現役軍人,其與鐘○○之婚姻,未具備上述法定要件,固屬無效,惟如郭○○確曾以遺囑表示認領其於該項無效婚姻中所生之子之意思時,仍可依戶籍法第四十一條 (現行法第四十六條) 之規定,辦理認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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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如以遺囑表示認領,仍可辦理認領登記
按軍人未滿二十五歲者,不得結婚,戡亂時期軍人婚姻條例第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違反此項規定而結婚者,依同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其結婚無效。本件郭○○係現役軍人,其與鐘○○之婚姻,未具備上述法定要件,固屬無效,惟如郭○○確曾以遺囑表示認領其於該項無效婚姻中所生之子之意思時,仍可依戶籍法第四十一條 (現行法第四十六條) 之規定,辦理認領登記。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