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戶籍法44出生地登記之申請人

快速跳轉

出生地登記,以本人或第二十九條之申請人為申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戶籍法第44條,出生地登記之申請人可以是本人或者是第二十九條之申請人。這表示在進行出生地登記時,申請人可以是出生者本人或者是其代理人。但具體而言,第二十九條沒有提供具體的申請人範例或相關規定。因此,並未找到直接關聯到這個條文的範例。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6

(0201201 制定)

凡一戶欲將本籍由一縣市移轉於他一縣市者,由家長向本籍地戶籍主任請求發給轉籍證明書,並具聲請書二份,載明左列各款事項聲請之。   一、家長及家屬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職業。   二、本籍地及戶籍號數。   三、新籍地該管鄉鎮坊之名稱。   前項聲請,得向新籍地之戶籍主任為之。   前二項之規定,於寄籍之移轉準用之。

(0341214 全文修正)

死亡登記,聲請義務人之順序如左:   一、家長。   二、同居人。   三、死亡者死亡時所在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四、經理殮葬之人。

(0620703 全文修正)

在醫院、監獄或其他公共場所出生,其父母均不能申請時,分別以醫院院長、監獄長官或其他公共場所管理人為申請人。

(0860429 全文修正)

戶籍登記事件發生或確定後,無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之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部分之戶籍登記事件發生或確定後,有因申請人死亡致無適格之申請人,而無法辦理登記,為落實戶籍登記之正確性並保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爰增列本條明定無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0961214 修正)

應辦理戶籍登記事項,無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但書、第三十六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之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立法理由一、為利適用,將原條文所定「戶籍登記事件發生或確定」,修正為「應辦理戶籍登記事項」。   二、為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修正,爰排除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本文所定情形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三、本條所定無申請人之情形,包含申請人死亡、受死亡宣告、受禁治產宣告、已喪失國籍及行方不明等情形。

(0970509 全文修正)

出生地登記,以本人或第二十九條之申請人為申請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按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時,均一併填寫出生地,惟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戶籍法前並未填寫出生地,另憑定居證初設戶籍者,其定居證未必填寫出生地,導致目前仍有部分人民戶籍資料未登記出生地,又為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款已增列出生地登記,爰增列本條有關出生地登記申請人之規定。

(0201201 制定)

凡一戶欲將本籍由一縣市移轉於他一縣市者,由家長向本籍地戶籍主任請求發給轉籍證明書,並具聲請書二份,載明左列各款事項聲請之。   一、家長及家屬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職業。   二、本籍地及戶籍號數。   三、新籍地該管鄉鎮坊之名稱。   前項聲請,得向新籍地之戶籍主任為之。   前二項之規定,於寄籍之移轉準用之。

(0341214 全文修正)

死亡登記,聲請義務人之順序如左:   一、家長。   二、同居人。   三、死亡者死亡時所在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四、經理殮葬之人。

(0620703 全文修正)

在醫院、監獄或其他公共場所出生,其父母均不能申請時,分別以醫院院長、監獄長官或其他公共場所管理人為申請人。

(08604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部分之戶籍登記事件發生或確定後,有因申請人死亡致無適格之申請人,而無法辦理登記,為落實戶籍登記之正確性並保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爰增列本條明定無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0961214 修正)

一、為利適用,將原條文所定「戶籍登記事件發生或確定」,修正為「應辦理戶籍登記事項」。   二、為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修正,爰排除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本文所定情形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三、本條所定無申請人之情形,包含申請人死亡、受死亡宣告、受禁治產宣告、已喪失國籍及行方不明等情形。

(097050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按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時,均一併填寫出生地,惟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戶籍法前並未填寫出生地,另憑定居證初設戶籍者,其定居證未必填寫出生地,導致目前仍有部分人民戶籍資料未登記出生地,又為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五款已增列出生地登記,爰增列本條有關出生地登記申請人之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戶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戶籍法第 44 條規定:「出生地登記,以本人或第二十九條之申請人為申請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戶籍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戶籍法第 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