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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32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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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資料庫中的《戶籍法》第32條,終止收養登記的申請人可以是收養人或被收養人。這意味著收養關係的終止可以由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提出申請。

相關函釋 7

立法沿革 5

(0201201 制定)

聲請事件應有證明人者,聲請書中應載明證明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籍別及住所,並由證明人簽名。

(0341214 全文修正)

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0620703 全文修正)

十五歲以上就業者,應為行業及職業之登記。

(0860429 全文修正)

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移列。   二、按民法規定,認領有生父為意思表示之認領、經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法定代理人請求生父認領及經生父撫育之視同認領等情形,如認領人不為申請時,將有損害被認領人權益之虞,因此,如認領人不為申請時,自應許被認領人為申請人,以保障其權益。爰增列「申請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另民法並無以遺囑認領之規定,爰刪除「依遺囑為認領者,以遺囑執行人為申請人」之規定。   三、因判決確定、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認領者,亦係為認領之範疇,勿庸特別規定,爰刪除第二項。

(0970509 全文修正)

終止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終止收養名詞
  • 收養名詞
(0201201 制定)

聲請事件應有證明人者,聲請書中應載明證明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籍別及住所,並由證明人簽名。

(0341214 全文修正)

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0620703 全文修正)

十五歲以上就業者,應為行業及職業之登記。

(086042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移列。   二、按民法規定,認領有生父為意思表示之認領、經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法定代理人請求生父認領及經生父撫育之視同認領等情形,如認領人不為申請時,將有損害被認領人權益之虞,因此,如認領人不為申請時,自應許被認領人為申請人,以保障其權益。爰增列「申請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另民法並無以遺囑認領之規定,爰刪除「依遺囑為認領者,以遺囑執行人為申請人」之規定。   三、因判決確定、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認領者,亦係為認領之範疇,勿庸特別規定,爰刪除第二項。

(0970509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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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戶籍法第 32 條規定:「終止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戶籍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戶籍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