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32 條(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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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資料庫中的《戶籍法》第32條,終止收養登記的申請人可以是收養人或被收養人。這意味著收養關係的終止可以由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提出申請。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201201 制定)
聲請事件應有證明人者,聲請書中應載明證明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籍別及住所,並由證明人簽名。
(0341214 全文修正)
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0620703 全文修正)
十五歲以上就業者,應為行業及職業之登記。
(0860429 全文修正)
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移列。 二、按民法規定,認領有生父為意思表示之認領、經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法定代理人請求生父認領及經生父撫育之視同認領等情形,如認領人不為申請時,將有損害被認領人權益之虞,因此,如認領人不為申請時,自應許被認領人為申請人,以保障其權益。爰增列「申請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另民法並無以遺囑認領之規定,爰刪除「依遺囑為認領者,以遺囑執行人為申請人」之規定。 三、因判決確定、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認領者,亦係為認領之範疇,勿庸特別規定,爰刪除第二項。
(0970509 全文修正)
終止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終止收養名詞
- 收養名詞
聲請事件應有證明人者,聲請書中應載明證明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籍別及住所,並由證明人簽名。
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十五歲以上就業者,應為行業及職業之登記。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移列。 二、按民法規定,認領有生父為意思表示之認領、經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法定代理人請求生父認領及經生父撫育之視同認領等情形,如認領人不為申請時,將有損害被認領人權益之虞,因此,如認領人不為申請時,自應許被認領人為申請人,以保障其權益。爰增列「申請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另民法並無以遺囑認領之規定,爰刪除「依遺囑為認領者,以遺囑執行人為申請人」之規定。 三、因判決確定、訴訟上之和解或調解成立認領者,亦係為認領之範疇,勿庸特別規定,爰刪除第二項。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四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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