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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4)台公參字第 445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4 年 08 月 16 日

要旨

收養誤報婚生,為更正登記之問題

全文內容

查案楊○○原為楊○及楊蔡○二人所生,已據提出南東戶謄字第一六八三號戶籍謄本為證,據稱嗣為蔡○○及蔡陳○○收養為養女,但因被養母誤報為婚生子,且將名字中之「鸞」字誤報為同音異字之「鑾」字 (見附呈南東戶謄字一六八三號戶籍謄本) ,現與養父母之婚生子蔡○○結婚,因上開戶籍登記創誤無法為結婚之登記各情,純係戶籍法第三十二條 (現行法第三十六條) 所定更正登記之問題,所待更正之點首為名字,次為收養關係,此項更正之聲請,應否准許,似可由戶政機關根據聲請人所提出之事實證據予以審查決定。至所附台南地方法院四十年度民判字第三一一號民事判決正本。可否資為上開事實之證明,亦屬戶政機關採證問題。惟如更正為收養登記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十二號解釋,此項與養父母之婚生子結婚之情形,須先終止收義關係,是則並應先為變更收養之登記,再為結婚之登記方為適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4)台公參字第 445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4 年 08 月 16 日發布,要旨:收養誤報婚生,為更正登記之問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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