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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70020755 號
要旨
申請更正戶籍登記之離婚日期,宜由戶政機關本於職權卓處。如戶政機關拒絕人民之申請而涉訟時,宜由法官於具體個案中本其法律確信判斷
主旨
貴部函詢有關大陸地區人民李○○女士辦理更正原配偶戶籍登記之離婚日期而涉及法院裁判效力疑義乙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7 年 9 月 22 日法律決字第 0970028328 號函。
二、有關李○○女士得否依相關判決及函釋申請更正戶籍登記之離婚日期,因非屬本院職掌範疇,宜由戶政機關本於職權卓處,合先敘明。
三、承上,如戶政機關拒絕人民之申請而涉訟時,宜由法官於具體個案中本其法律確信判斷。為免日後(或現已)涉訟而有干預審判之嫌,本院不便表示意見。
正本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