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47 條(申請登記之委託及其例外)
- 1.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 2.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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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提供的資料,戶籍法第47條規定申請人無法親自進行登記時,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然而,對於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的申請,除非經過戶政事務所核准或存在正當理由,否則不適用前述委託他人辦理登記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無法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他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登記手續。但是,如果是要辦理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除非經過戶政事務所的核准,否則不能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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