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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70016419 號
要旨
當事人因故未能於申請結婚登記日完成登記,其結婚生效日究為申請日或登記日,涉及法律解釋及適用問題,屬審判核心事項,由法官於具體個案中本其法律確信判斷。另,有關研議以自然人憑證辦理結婚登記乙節,查民法就辦理結婚登記之方式並未加以規範,惟仍請注意戶籍法第 47 條之規定
主旨
有關 貴部研擬增訂之戶籍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條文及研議以自然人憑證辦理結婚登記乙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7 年 7 月 30 日台內戶字第 09701210122 號函。
二、旨揭事項,除請參酌本院 97 年 7 月 29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0970014137 號函復 貴部之意見外,另當事人因故未能於申請結婚登記日完成登記,其結婚生效日究為申請日或登記日,涉及法律解釋及適用問題,屬審判核心事項,由法官於具體個案中本其法律確信判斷,本院尚不便表示意見;有關研議以自然人憑證辦理結婚登記乙節,查民法就辦理結婚登記之方式並未加以規範,惟仍請注意戶籍法第47 條之規定。
正本
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