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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秘台廳民一字第 0204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7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是否須限制大陸地區人民來台進行民事訴訟,應屬政策決定問題

全文內容

按民事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定有明文。則當事人到庭辯論,為行使訴訟權之重要程序,故為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依法應賦予其到庭之機會,此乃民事訴訟制度之基本原則。至於「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是否須限制大陸地區人民來臺進行民事訴訟一事,除應考慮大陸地區及臺灣地區人民訴訟權之保障外,因尚涉及臺灣地區之安全考量,如何取捨,應屬政策決定問題,宜由權責機關自行斟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7)秘台廳民一字第 0204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7 年 07 月 03 日發布,要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是否須限制大陸地區人民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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