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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秘台廳民一字第 02043 號
要旨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是否須限制大陸地區人民來台進行民事訴訟,應屬政策決定問題
全文內容
按民事判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定有明文。則當事人到庭辯論,為行使訴訟權之重要程序,故為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依法應賦予其到庭之機會,此乃民事訴訟制度之基本原則。至於「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是否須限制大陸地區人民來臺進行民事訴訟一事,除應考慮大陸地區及臺灣地區人民訴訟權之保障外,因尚涉及臺灣地區之安全考量,如何取捨,應屬政策決定問題,宜由權責機關自行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