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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1437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06 月 19 日

要旨

對於期間之計算,在行政程序法未制定前,得否類推適用民法之規定疑義

全文內容

按對於期間之計算,在行政程序法未制定前,多數行政法學者認為基於事實上之需要,宜類推適用民法之規定 (吳 庚著前揭書第三二頁、林紀東著「行政法」第三二頁至第三六頁及本部 83.06.04 法 83 律字第一一六四七號函參照) 。依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本件關於台北市區公有眷舍就地改建案,請參酌上揭意旨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法律決字第 1437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06 月 19 日發布,要旨:對於期間之計算,在行政程序法未制定前,得否類推適用民法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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