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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14370 號
要旨
對於期間之計算,在行政程序法未制定前,得否類推適用民法之規定疑義
全文內容
按對於期間之計算,在行政程序法未制定前,多數行政法學者認為基於事實上之需要,宜類推適用民法之規定 (吳 庚著前揭書第三二頁、林紀東著「行政法」第三二頁至第三六頁及本部 83.06.04 法 83 律字第一一六四七號函參照) 。依民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本件關於台北市區公有眷舍就地改建案,請參酌上揭意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