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01-1 條(特約免除承攬人瑕疵擔保義務之例外)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承攬人關於工作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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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501條之1規定,承攬契約的瑕疵擔保免責特約,若承攬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該特約無效,免責條款無法掩護故意欺瞞。
Q · 建商或工班叫我簽「出事不負責」的合約,還能告嗎?
依民法第501條之1,承攬契約中免除或限制承攬人瑕疵擔保義務的特約,只要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該特約對該瑕疵完全無效。三個要件:免責特約存在、承攬人實際知道瑕疵、承攬人故意未告知。成立後被害人仍可依民法第493、494、495條請求修補、減少報酬或損害賠償,不受免責條款綁架。
白話解讀
你花大錢裝潢房子或蓋房子,簽約時建商或工班塞給你一份合約,裡面寫著「本工程完工驗收後,承攬人不負任何瑕疵擔保責任」或「保固範圍僅限 XX 項目」。你想反抗但對方說「業界都這樣簽」,你只好硬著頭皮簽下去。幾個月後漏水、壁癌、裂縫爆出來,你拿合約去問,對方笑笑說:「你自己簽的啊。」這條法律就是為這一刻而存在的。只要你能證明對方「當時就知道這個瑕疵、故意沒告訴你」,那張看似滴水不漏的免責條款整條作廢。你不是在挑戰合約的文字,你是在挑戰對方的誠信底線,而法律站你這邊。
法律定性
民法第501條之1為承攬瑕疵擔保的強制性例外規定:當事人雖可用特約免除或限制承攬人的瑕疵擔保義務,但若承攬人對工作瑕疵屬「故意不告知」,該免責特約即為無效。本條以誠信原則對契約自由劃出紅線,防止承攬人以免責條款掩護故意欺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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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501條之1是什麼?▾
承攬契約瑕疵擔保的強制性例外:免責特約遇到承攬人故意隱瞞瑕疵時,對該瑕疵無效。
Q2簽了免責條款還能向建商求償嗎?▾
能。只要證明對方故意不告知瑕疵,免責特約失效,可請求修補、減少報酬或損害賠償。
Q3怎麼證明承攬人故意隱瞞?▾
靠施工日誌、工班對話、品管紀錄、前手證詞等顯示對方「實際知情卻未告知」的證據。
Q4這條跟買賣的民法366條差在哪?▾
501條之1規範承攬契約,366條規範買賣契約,法理相同:故意隱瞞者不得主張免責特約。
Q5承攬人只是疏忽沒發現瑕疵也適用嗎?▾
不適用。本條限「故意不告知」,過失或不知情不在範圍,此時免責特約仍可能有效。
Q6瑕疵主張有時間限制嗎?▾
原則上工作交付後一年內(民法498條),但承攬人故意不告知時,實務上時效延長。
Q7預售屋漏水可以用這條嗎?▾
可以。建商兼具承攬人身分時可主張本條,常與買賣的366條並列主張。
Q8免責特約是整份無效還是部分無效?▾
僅對承攬人故意隱瞞的「該瑕疵」無效,其餘未隱瞞部分的約定可能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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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unterpart |
|---|---|---|
| 適用契約 | 承攬契約(請人完成工作) | 買賣契約(民法366條) |
| 免責特約效力 | 故意不告知瑕疵時無效 | 故意不告知瑕疵時無效(法理相同) |
| 典型情境 | 裝潢、營建、客製工程 | 中古屋、商品買賣 |
| 瑕疵主張期間 | 原則1年(民法498條),故意隱瞞延長 | 通知後6個月(民法365條),故意隱瞞延長 |
| 可併用情境 | 預售屋建商兼承攬人時 | 預售屋建商兼出賣人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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