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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501-1 條(特約免除承攬人瑕疵擔保義務之例外)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承攬人關於工作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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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501條之1規定,承攬契約的瑕疵擔保免責特約,若承攬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該特約無效,免責條款無法掩護故意欺瞞。

Q · 建商或工班叫我簽「出事不負責」的合約,還能告嗎?

依民法第501條之1,承攬契約中免除或限制承攬人瑕疵擔保義務的特約,只要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該特約對該瑕疵完全無效。三個要件:免責特約存在、承攬人實際知道瑕疵、承攬人故意未告知。成立後被害人仍可依民法第493、494、495條請求修補、減少報酬或損害賠償,不受免責條款綁架。

白話解讀

你花大錢裝潢房子或蓋房子,簽約時建商或工班塞給你一份合約,裡面寫著「本工程完工驗收後,承攬人不負任何瑕疵擔保責任」或「保固範圍僅限 XX 項目」。你想反抗但對方說「業界都這樣簽」,你只好硬著頭皮簽下去。幾個月後漏水、壁癌、裂縫爆出來,你拿合約去問,對方笑笑說:「你自己簽的啊。」這條法律就是為這一刻而存在的。只要你能證明對方「當時就知道這個瑕疵、故意沒告訴你」,那張看似滴水不漏的免責條款整條作廢。你不是在挑戰合約的文字,你是在挑戰對方的誠信底線,而法律站你這邊。

法律定性

民法第501條之1為承攬瑕疵擔保的強制性例外規定:當事人雖可用特約免除或限制承攬人的瑕疵擔保義務,但若承攬人對工作瑕疵屬「故意不告知」,該免責特約即為無效。本條以誠信原則對契約自由劃出紅線,防止承攬人以免責條款掩護故意欺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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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建商合約寫「不負瑕疵擔保」我也簽了,還能告嗎?

能。只要你能證明建商「知道這個瑕疵卻故意不告訴你」,依民法第501條之1,那個免責條款對這個瑕疵完全無效,可依民法第493、494、495條請求修補、減少報酬或損害賠償。關鍵在舉證「故意知情」:施工日誌、前期勘驗報告、建商內部對話都是金礦。

Q2什麼樣的證據能證明對方「故意不告知」?

常見有施工過程照片顯示瑕疵已存在但驗收時被遮蓋、對方內部品管記錄、下包工班證詞、同案其他住戶相同問題、對方回覆修繕時承認的書面紀錄。最強的證據往往是對方自己留下的,例如存證信函寄出後對方回覆中流露「我們早就知道」的語氣。

Q3這條只適用承攬嗎?買房子也可以用嗎?

本條嚴格說用於承攬契約。買賣契約有對應的民法第366條,法理幾乎相同:賣方故意隱瞞瑕疵時免責特約無效。預售屋牽涉建商承攬責任時用本條,中古屋買賣走366條。預售屋爭議常兩條並列主張,因建商既是出賣人又是承攬人。

Q4民法501條之1是什麼?

承攬瑕疵擔保的強制性例外,免責特約遇承攬人故意隱瞞瑕疵時,對該瑕疵無效,是對抗惡意業者的核心防線。

Q5什麼叫「故意不告知」瑕疵?

承攬人實際知道瑕疵存在,卻基於故意而未揭露;與『過失沒發現』『根本不知情』在法律上意義完全不同。

Q6瑕疵擔保免責特約是什麼?

雙方約定免除或限制承攬人法定瑕疵責任的條款,常見於裝潢、營建合約的『完工後不負責』字樣。

Q7這條跟誠信原則有什麼關係?

本條是民法148條誠信原則的具體化:契約自由可約定免責,但不得作為故意欺瞞的掩護。

Q8簽了免責條款怎麼向建商求償?

蒐證瑕疵與對方故意知情 → 寄存證信函主張501-1特約無效 → 提民事訴訟依493-495求償,必要時聲請假扣押。

Q9求償金額怎麼算?

修補費用、減少報酬差額、或解除契約回復原狀;另可依民法495請求可定義務違反的損害賠償加法定遲延利息5%。

Q10承攬瑕疵訴訟要花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鑑定費依工程規模數萬起,律師費約8-15萬起跳;10萬以下可走小額訴訟自辦。

Q11怎麼證明承攬人故意知情?

施工日誌、品管紀錄、工班與下包對話、同案住戶相同問題、對方修繕回覆中的自認,都是關鍵證據。

Q12民法501-1 vs 買賣366條哪個適用?

501-1管承攬(請人完成工作),366條管買賣;預售屋建商兼兩種身分時常並列主張,由法官選有利者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counterpart
適用契約承攬契約(請人完成工作)買賣契約(民法366條)
免責特約效力故意不告知瑕疵時無效故意不告知瑕疵時無效(法理相同)
典型情境裝潢、營建、客製工程中古屋、商品買賣
瑕疵主張期間原則1年(民法498條),故意隱瞞延長通知後6個月(民法365條),故意隱瞞延長
可併用情境預售屋建商兼承攬人時預售屋建商兼出賣人時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572条(担保責任を負わない旨の特約:知りながら告げなかった事実については責任を免れない/請負へ準用)
🇰🇷 韓國민법 제584조(담보책임 면제의 특약:알고 고지하지 아니한 사실에 대하여는 책임을 면하지 못함)
🇨🇳 中國民法典第618条(減輕或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約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告知瑕疵者不得主張)
🇩🇪 德國BGB § 639(Haftungsausschluss:Unternehmer kann sich nicht berufen, soweit er den Mangel arglistig verschwiegen hat)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643(clause de non-garantie inopposable lorsque le défaut était connu et dissimulé)
🇺🇸 美國UCC § 2-316 + fraudulent concealment doctrine(warranty disclaimer ineffective against fraudulently concealed defe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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