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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決字第 006469 號
要旨
關於財團法人天理教山名大教會台北市佈道所申辦董事變更屆別之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財團法人天理教山名大教會台北市佈道所申辦董事變更屆別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二月九日台 (九十) 內民字第九○六四二七八號函。二 按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民法第三十一條定有明文。查財團法人董事之姓名及住所,依同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係屬財團法人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惟本件來函所詢有關財團法人天理教山名大教會台北市佈道所申辦董事變更,其屆別究屬第六屆或第八屆乙節,應屬事實認定,與民法第三十一條法人登記效力之規定無涉,故請 貴部本於權責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