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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40021762 號
要旨
財團法人於董事變更登記後,復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法人董事變更備查之行政處分,其仍應向法院聲請為變更登記,始得以該事項對抗第三人
全文內容
按民法第 31 條規定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有關財團法人於董事變更登記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復於事後撤銷該法人董事變更備查之行政處分,該財團法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 85 條規定向法院登記處聲請為變更登記,始得以該事項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