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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4002176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10 月 17 日

要旨

財團法人於董事變更登記後,復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法人董事變更備查之行政處分,其仍應向法院聲請為變更登記,始得以該事項對抗第三人

全文內容

按民法第 31 條規定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有關財團法人於董事變更登記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復於事後撤銷該法人董事變更備查之行政處分,該財團法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 85 條規定向法院登記處聲請為變更登記,始得以該事項對抗第三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4002176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10 月 17 日發布,要旨:財團法人於董事變更登記後,復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法人董事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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