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30350214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13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有關行政機關開立行政處分之應受送達人,應受送達人係該機關、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而非機關、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本身

主旨

有關行政機關開立行政處分之應受送達人,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之送達相關規定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3 年 2 月 5 日桃環稽字第 1130009146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69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此際,應受送達人係該機關、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而非機關、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本身(本部 92 年 12 月 4 日法律字第 0920050060 號書函及同年月 29 日法律字第 0920052836 號書函參照)。蓋依本法第 21 條規定,法人、行政機關與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固具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然實際上各該組織無法自行進行相關程序,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翁岳生、董保城主編,行政程序法逐條釋義(上),112 年 4 月初版,第 538頁參照);惟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仍為該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並非受送達之該代表人或管理人個人,併予敘明。

正本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130350214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發布,要旨:有關行政機關開立行政處分之應受送達人,應受送達人係該機關、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