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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0001709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10 月 18 日

要旨

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之 1、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等規定,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似無須先行公示送達,始得由環境保護機關進行公告之意

主旨

有關內政部函為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警察機關交由郵政機關寄送車輛所有人信件遭退回之處理程序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100 年 6 月 22 日交路字第 1000031672 號函。

二、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查報後,由警察機關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車輛所有人屆期未清理,或有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該車輛所有人情形,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先行移置或委託民間單位移置,並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該車輛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該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及依據本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以下稱處理辦法)係基於道路交通障礙排除之必要性與時效性,對於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處理之規定(立法院公報第 80 卷第 41 期頁 193 至頁 19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8 年度簡字第 107 號判決參照)。

三、次按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逾期仍未清理或認領,或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情形,由環境保護機關公告,經公告一個月無人認領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明文規定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者,即逕行移送環境保護機關公告處理,此應為處理占用道路廢棄車輛查報清理程序之特別規定,且本條之公告期間一個月已較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公示送達之期間 20 日為長,參酌前述本法迅速處理占用道路廢棄車輛之立法意旨,似無須先行公示送達,始得由環境保護機關進行公告之意。

四、至來函所述「車輛所有人通知信件遭退回」,是否即屬「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之情形,仍請參考本部 100 年 4 月 27 日法律字第1000007940 號函貴部之意見,本於權責認定之。

正本

交通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00001709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發布,要旨: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之 1、行政程序法第 8…,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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