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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603505460 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4 月 20 日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規定參照,公告或刊登內容須足資識別應受送達對象,使其有領取文書或知悉文書內容機會,方符合公示送達程式,而生文書送達效力;又姓名之記載,乃在特定應受送達對象,若公示送達公告上未有記載,或雖有記載,但經隱蔽部分姓名致無法識別送達對象者,自難發生合法送達效果

主旨

有關刊登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之公示送達公告,其涉及個人資料之處理方式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局 105 年 12 月 23 日業字第 1051962403 號函。

二、按送達之目的,旨在使應受送達人知悉所交付送達文書之內容,以促其為必要之行為(最高行政法院 94 年度裁字第 2341 號裁定參照)。是行政機關原則上應將應送達於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文書,交付於應受送達人本人;於不能交付本人時,以其他方式使其知悉文書內容或居於可得知悉之地位,俾其決定是否為必要之行為,以保障其個人權益(司法院釋字第 667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又行政程序法第80 條規定:「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旨在透過公告之張貼,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應送達之文書,並可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以增加應受送達人知悉應送達文書之內容或要旨之機會(立法理由參照)。準此,公告或刊登之內容須足資識別應受送達之對象,使其有領取文書或知悉文書內容之機會,方符合公示送達之程式,而生文書送達之效力(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規定參照)。而姓名之記載,乃在特定應受送達之對象,若公示送達之公告上未有記載,或雖有記載,但經隱蔽部分姓名致無法識別送達對象者,揆諸上開規定,自難發生合法送達之效果。

三、至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105 年 12 月 8 日發公報字第 1059708137 號書函附之「個人資料隱蔽原則」,依該中心 106 年 3 月 7日發公報字第 1069701560 號書函說明二略以:「…隱蔽個人資料宜應由各機關依據職掌自行決定,如需隱蔽者再請參考個人資料隱蔽原則」,故刊登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之公示送達公告,應否隱蔽應受送達人之個人資料,仍請貴局參酌前開說明,本於權責辦理。

正本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副本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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