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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1)法律字第 579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1 年 05 月 17 日

要旨

查顧客將洗衣物交付洗染業者洗染所生之債務,該洗染業者如因營業關係而占有該洗衣物,且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前,固可依民法第九百二十八條又第九百二十九條之規定留置該洗衣物。但如欲就該留置物取償時,依民法第九百三十六條規定,仍須債權人之洗染業者定六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之顧客,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者,始得依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而拍賣該留置物或取得其所有權。如有不能為通知者,須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之洗染業者始得行使前開權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1)法律字第 579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1 年 05 月 17 日發布,要旨:查顧客將洗衣物交付洗染業者洗染所生之債務,該洗染業者如因營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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