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35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35 條於民國 96 年刪除,原規定債權人收取留置物孳息抵債的內容,現整合於民法第 933 條。
Q · 民法第 935 條現在規定什麼?
民法第 935 條已於民國 96 年(2007 年)物權編修正時刪除,原規定「債權人得收取留置物所生之孳息,以抵償其債權」的規範內容,整合至同編第 933 條一併規範留置權人收取孳息及保管留置物的權利義務。現行翻閱條文僅見「(刪除)」二字,實務引用須改用第 933 條。
白話解讀
這條現在是一個空殼。它原本說的是:當債權人合法留置別人的東西(例如修車廠扣住你的車、當鋪扣住你的手錶),如果這東西會生出孳息(例如出租留置物收到的租金、留置的母牛生的小牛),債權人可以把這些孳息拿去抵債。聽起來很合理,但民國 96 年修法時立法者做了一個整理動作:把這條的內容合併進民法第 933 條。你如果今天翻到這條以為找到了法律依據,會撲空。真正的規範在 933 條。這個小細節在打官司時很關鍵:引用錯條號雖然不會讓你輸,但會讓對方律師知道你沒在跟上修法,氣勢上先輸一截。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35 條為已刪除之條文,原規範留置權人收取留置物孳息抵償債權的權利,現已併入民法第 933 條的留置權準用規定。此條保留條號但內容清空,是台灣法律修法整併時的常見技術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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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第 935 條為什麼是空的?▾
這條在民國 96 年物權編修正時被刪除,原本的規定(留置權人收取留置物孳息抵償債權)被併入第 933 條一起規範。所以現在處理留置物孳息的問題要看 933 條。內行人提示:查民法發現條文寫「(刪除)」,去讀當年的修法理由,通常會告訴你內容搬到哪裡去了,這是讀法典的基本功。
Q2引用舊條號會怎樣?▾
不會讓你輸官司,但會顯得不專業。而且對方律師可能抓住這點暗示你對法律不熟。更麻煩的是,如果你在準備契約或法律意見書時引用已刪除的條號,客戶或對造看到會直接對你的專業度打問號。內行人提示:寫任何法律文件前,最後一個動作是用現行法規資料庫(全國法規資料庫)查一次條號是否仍有效。
Q3民法 935 條原本規定什麼?▾
原規範「債權人得收取留置物所生之孳息,以抵償其債權」,例如修車廠扣住車子期間出租收的租金可抵車主欠的修理費。內行人提示:原條文設計來解決留置權人保管留置物的「機會成本」問題。
Q4「(刪除)」三個字法律上是什麼意思?▾
立法者整理法典時保留條號但清空條文內容,原規範通常已併入他條或整編改寫,避免舊判決舊文獻引用時指向錯誤。內行人提示:刪除條號通常不再重新啟用,是法律穩定性的折衷。
Q5留置物孳息現在哪一條規定?▾
民法第 933 條規定留置權準用質權相關規定,其中包括孳息收取權的準用。內行人提示:933 是「準用條文」,要再翻質權章 887-893 條的細節才完整。
Q6怎麼追蹤被刪除條文的內容去向?▾
查當年度立法院修法理由(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沿革」欄位),通常會明示內容搬到哪一條。內行人提示:修法理由是讀法典的隱藏關卡,多數民眾完全不會看。
Q7寫書狀引用條文怎麼避免引到刪除條號?▾
送出書狀前,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一次條號是否仍有效,看條文是「(刪除)」就立刻改引現行條文。內行人提示:實務上律師會建一份「法條更新對照表」做最後檢查。
Q8舊判決引用 935 條,怎麼在新書狀處理?▾
在新書狀中先引述舊判決時保留原條號「即原民法第 935 條」,然後加註「該條已併入現行民法第 933 條」。內行人提示:這種「條文轉換式引用」會讓書狀顯得專業度極高。
Q9怎麼判斷一條法條是被刪除還是廢止?▾
刪除是條號保留內容清空(如本條),廢止是整部法律失效(如國家總動員法)。前者要查內容搬去哪,後者要查替代法律。內行人提示: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狀態」欄位會明示。
Q10民法 935 條 vs 民法 933 條哪個有效?▾
935 已刪除無效,933 為現行有效規範。引用留置物孳息問題一律用 933。內行人提示:舊判決引 935 仍是當時有效引用,無溯及錯誤問題。
Q11「刪除」vs「修正」差在哪?▾
修正是改條文文字但條號繼續使用;刪除是條號保留但內容清空且通常不再重啟用。內行人提示:兩者立法理由欄位寫法差很多,看頭一句就能分辨。
Q12本條刪除 vs 民法 938 條刪除差在哪?▾
兩條都在民國 96 年留置權章修正時刪除,935 內容併入 933、938 內容併入 937,是同一波整編式修法的兄弟條文。內行人提示:研究 96 年修法可一次掌握留置權章體系化邏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itle | headers | rows |
|---|---|---|
| 民法第 935 條(已刪除)vs 民法第 933 條(現行) | [ "項目", "舊民法第 935 條(民國 96 年刪除)", "現行民法第 933 條" ] | [ [ "條文狀態", "已刪除(空殼條號)", "現行有效" ], [ "規範核心", "留置權人收取留置物孳息抵償債權", "留置權準用質權收取孳息、保管、實行等規定" ], [ "立法技術", "獨立條文單點規範", "整合性條文,準用質權多項規定" ], [ "實務引用", "僅見於民國 96 年前的舊判決、舊書狀、舊考古題", "現行所有留置物孳息案件實務引用基礎" ], [ "檢索方式", "從修法沿革或舊版法典查得", "全國法規資料庫直接查到現行內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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