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3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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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35 條於民國 96 年刪除,原規定債權人收取留置物孳息抵債的內容,現整合於民法第 933 條。
Q · 民法第 935 條現在規定什麼?
民法第 935 條已於民國 96 年(2007 年)物權編修正時刪除,原規定「債權人得收取留置物所生之孳息,以抵償其債權」的規範內容,整合至同編第 933 條一併規範留置權人收取孳息及保管留置物的權利義務。現行翻閱條文僅見「(刪除)」二字,實務引用須改用第 933 條。
白話解讀
這條現在是一個空殼。它原本說的是:當債權人合法留置別人的東西(例如修車廠扣住你的車、當鋪扣住你的手錶),如果這東西會生出孳息(例如出租留置物收到的租金、留置的母牛生的小牛),債權人可以把這些孳息拿去抵債。聽起來很合理,但民國 96 年修法時立法者做了一個整理動作:把這條的內容合併進民法第 933 條。你如果今天翻到這條以為找到了法律依據,會撲空。真正的規範在 933 條。這個小細節在打官司時很關鍵:引用錯條號雖然不會讓你輸,但會讓對方律師知道你沒在跟上修法,氣勢上先輸一截。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35 條為已刪除之條文,原規範留置權人收取留置物孳息抵償債權的權利,現已併入民法第 933 條的留置權準用規定。此條保留條號但內容清空,是台灣法律修法整併時的常見技術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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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第 935 條為什麼是空的?▾
民國 96 年物權編修正時刪除,原內容併入第 933 條
Q2舊判決引用 935 條怎麼辦?▾
撰寫新書狀或評析時,將引用更新為現行第 933 條
Q3「(刪除)」是什麼意思?▾
條號保留但條文內容清空,內容通常已搬移至他條
Q4民法 935 條和 933 條差在哪?▾
935 是已刪除空殼,933 是現行整合後的留置權準用規範
Q5怎麼追蹤被刪除條文的內容去向?▾
查當年度立法院修法理由,會載明合併或搬移到何條
Q6民法 935 條最後一次修法是什麼時候?▾
民國 96 年(2007 年)3 月 28 日物權編修正時刪除
Q7留置物孳息現在規定在哪一條?▾
現行規定於民法第 933 條,並準用質權相關條文
Q8考古題引用 935 條算錯嗎?▾
民國 96 年前的考古題屬於舊法時期,引用本身沒錯,但答題時應註記現行已併入 933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itle | headers | rows |
|---|---|---|
| 民法第 935 條(已刪除)vs 民法第 933 條(現行) | [ "項目", "舊民法第 935 條(民國 96 年刪除)", "現行民法第 933 條" ] | [ [ "條文狀態", "已刪除(空殼條號)", "現行有效" ], [ "規範核心", "留置權人收取留置物孳息抵償債權", "留置權準用質權收取孳息、保管、實行等規定" ], [ "立法技術", "獨立條文單點規範", "整合性條文,準用質權多項規定" ], [ "實務引用", "僅見於民國 96 年前的舊判決、舊書狀、舊考古題", "現行所有留置物孳息案件實務引用基礎" ], [ "檢索方式", "從修法沿革或舊版法典查得", "全國法規資料庫直接查到現行內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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