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31 條(留置權之擴張)
- 1.債務人無支付能力時,債權人縱於其債權未屆清償期前,亦有留置權。
- 2.債務人於動產交付後,成為無支付能力,或其無支付能力於交付後始為債權人所知者,其動產之留置,縱有前條所定之牴觸情形,債權人仍得行使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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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931條規範留置權擴張:債務人無支付能力時,債權人不必等付款期到即可行使留置權,且契約禁止留置之約定亦不生效力。
Q · 客戶公司快倒了,但付款期還沒到,我能扣住他的東西嗎?
依民法第931條第一項,債務人無支付能力時,債權人縱債權未屆清償期前,亦有留置權。第二項進一步規定,債務人於動產交付後成為無支付能力,或交付後始為債權人所知者,縱契約有禁止留置之約定,債權人仍得行使留置權。三個關鍵:對方確實無支付能力(不是單筆遲延)、你持有的動產與該債權有牽連關係、行使時機在對方進入破產程序前。
白話解讀
你把車送去修車廠,修車師傅修完了,但你還沒付錢。一般情況下,只有當付款期限到了你還不付,師傅才能扣住車不還(這叫「留置權」)。但如果你突然破產、公司要倒了,師傅不用等付款期限到,馬上就可以扣車。這條就是在講這個「不用等」的例外。 更厲害的是第二項:就算你跟師傅原本有約定「不能扣車」,或者扣車會違反師傅的其他義務,只要你是在交車後才變成沒錢,或者師傅交車時不知道你已經沒錢,他照樣可以扣車。換句話說,這條法律在對方即將倒帳的緊急時刻,把平常綁住債權人手腳的規則全部解開。你如果是債權人,這是保命符;你如果是債務人,這是懸在頭上的劍。
法律定性
民法第931條為留置權之擴張規定,授權債權人於債務人無支付能力時突破兩項原本限制:第一項放寬清償期未到之限制、第二項排除契約禁止留置約定之效力。本條構成台灣民事留置權的緊急自救機制,是商事留置權精神對一般民法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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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怎麼判斷對方算不算「無支付能力」?不是他說沒錢就算吧?▾
無支付能力是指債務人一般性地無法履行到期債務的財務狀態,不是單一筆的遲延。實務判斷指標包括:支票跳票且無法兌現、已有多筆債務被強制執行、進入重整或聲請破產、公司歇業且資產明顯不足清償負債。單純跟你拖欠一筆款、或短期週轉不靈不算。內行人提示:如果能拿到對方的跳票紀錄或其他債權人的執行命令影本,這是法院判斷無支付能力最有力的證據。
Q2我跟客戶約好「不得扣留貨物」,現在他要倒了我還能扣嗎?▾
看時序。如果他在交貨之後才變成無支付能力,或者他交貨時你根本不知道他已經沒錢,依本條第二項可以扣,契約的禁止約定對你不生效力。但如果交貨時你明明知道他已經不行了還收貨,契約禁止條款就綁住你(民法第930條)。內行人提示:收貨前如果對方已有財務警訊,留下書面詢問紀錄非常重要,萬一對方當時就已無支付能力而隱瞞,留置權地位會更穩固。
Q3對方公司已經進入破產程序,我還能主張這條嗎?▾
進入破產程序後情況完全不同。留置權本身不消滅,但變成別除權人,必須依破產法的特別程序行使,不能自己扣了就賣。而且如果是在破產聲請前短期內才行使留置權,破產管財人有可能撤銷這個行為(破產法第78條偏頗行為)。內行人提示:黃金時機是對方有明顯無支付能力徵兆但尚未進入正式程序的那個窗口期,可能只有幾天到幾週。這也是為什麼業界老手對客戶的財務動態非常敏感,他們搶的就是這個時間差。
Q4民法第931條是什麼?▾
留置權擴張規定,債務人無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可在債權未屆清償期前提前行使留置權,且能突破契約禁止留置之約定。是商事留置權精神對一般民法的延伸。
Q5什麼叫「無支付能力」?跟「短期週轉不靈」差在哪?▾
無支付能力是客觀的、一般性的無法清償到期債務狀態(支票跳票、多筆債務被執行、進入重整);短期週轉不靈是暫時性現金流問題。前者觸發本條,後者不行。
Q6留置權跟質權差在哪?▾
留置權因牽連關係法定發生不需契約設定;質權需契約設定並交付占有。留置權是被動防禦(債權人剛好持有對方動產),質權是主動擔保安排。
Q7商事留置權跟民事留置權差在哪?▾
商事留置權(日韓商法、德國 HGB § 369)限商人間關係且不要求嚴格牽連關係;台灣民法 931 條把商事精神融入一般民法,以無支付能力為觸發條件擴張至所有民事關係。
Q8對方快倒了我怎麼主張留置權?▾
1. 蒐集對方無支付能力證據(跳票紀錄、執行命令)2. 盤點手上對方動產與牽連關係 3. 發存證信函明確引用民法第928、931條 4. 妥善保管留置物拍照存證 5. 同步聲請假扣押建立順位。
Q9留置物怎麼變現拿到錢?▾
依民法第936條程序:定相當期限(一般 1 個月以上)催告 → 期滿仍不清償 → 聲請法院拍賣或洽商變賣 → 從變價金優先受償。擅自處分有刑事侵占風險。
Q10存證信函主張留置權怎麼寫?▾
標題寫明「主張留置權通知」,內文明確引用民法第928、931條,敘明對方無支付能力具體事實(附跳票影本等),列示留置物品項數量,限期清償。律師代寫費用約 3,000-8,000。
Q11怎麼證明對方真的無支付能力?▾
支票連續退票紀錄(票交所查詢)、其他債權人強制執行命令影本、公司歇業公告、新聞報導、員工集體討薪報導、聲請重整或破產裁定書。單一證據不夠,要綜合呈現財務崩潰全貌。
Q12民法 931 vs 民法 928 差在哪?▾
928 是一般留置權需債權已屆清償期;931 是擴張規定,對方無支付能力時可提前行使,不必等清償期。觸發條件不同,舉證重點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民法931條(擴張留置權) | 民法928條(一般留置權) | 民法884條(質權) |
|---|---|---|---|
| 成立要件 | 債務人無支付能力 + 持有對方動產 + 牽連關係(不需清償期屆至) | 債權已屆清償期 + 持有對方動產 + 牽連關係 | 契約設定 + 交付動產占有 |
| 契約禁止之效力 | 可突破禁止約定(第二項) | 受民法930條禁止約定拘束 | 依契約自由原則 |
| 適用時機 | 對方倒帳邊緣的緊急自救 | 對方單純遲延付款 | 事前設定擔保 |
| 破產程序中地位 | 別除權人(破產法108條) | 別除權人 | 別除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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