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31 條(留置權之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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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931條規範留置權擴張:債務人無支付能力時,債權人不必等付款期到即可行使留置權,且契約禁止留置之約定亦不生效力。
Q · 客戶公司快倒了,但付款期還沒到,我能扣住他的東西嗎?
能。民法 931 條第一項就在處理這種急迫情境
依民法第931條第一項,債務人無支付能力時,債權人縱債權未屆清償期前,亦有留置權。第二項進一步規定,債務人於動產交付後成為無支付能力,或交付後始為債權人所知者,縱契約有禁止留置之約定,債權人仍得行使留置權。三個關鍵:對方確實無支付能力(不是單筆遲延)、你持有的動產與該債權有牽連關係、行使時機在對方進入破產程序前。
深度解讀
你把車送去修車廠,修車師傅修完了,但你還沒付錢。一般情況下,只有當付款期限到了你還不付,師傅才能扣住車不還(這叫「留置權」)。但如果你突然破產、公司要倒了,師傅不用等付款期限到,馬上就可以扣車。這條就是在講這個「不用等」的例外。 更厲害的是第二項:就算你跟師傅原本有約定「不能扣車」,或者扣車會違反師傅的其他義務,只要你是在交車後才變成沒錢,或者師傅交車時不知道你已經沒錢,他照樣可以扣車。換句話說,這條法律在對方即將倒帳的緊急時刻,把平常綁住債權人手腳的規則全部解開。你如果是債權人,這是保命符;你如果是債務人,這是懸在頭上的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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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