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31 條(留置權之擴張)
- 1.債務人無支付能力時,債權人縱於其債權未屆清償期前,亦有留置權。
- 2.債務人於動產交付後,成為無支付能力,或其無支付能力於交付後始為債權人所知者,其動產之留置,縱有前條所定之牴觸情形,債權人仍得行使留置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931條規範留置權擴張:債務人無支付能力時,債權人不必等付款期到即可行使留置權,且契約禁止留置之約定亦不生效力。
Q · 客戶公司快倒了,但付款期還沒到,我能扣住他的東西嗎?
依民法第931條第一項,債務人無支付能力時,債權人縱債權未屆清償期前,亦有留置權。第二項進一步規定,債務人於動產交付後成為無支付能力,或交付後始為債權人所知者,縱契約有禁止留置之約定,債權人仍得行使留置權。三個關鍵:對方確實無支付能力(不是單筆遲延)、你持有的動產與該債權有牽連關係、行使時機在對方進入破產程序前。
白話解讀
你把車送去修車廠,修車師傅修完了,但你還沒付錢。一般情況下,只有當付款期限到了你還不付,師傅才能扣住車不還(這叫「留置權」)。但如果你突然破產、公司要倒了,師傅不用等付款期限到,馬上就可以扣車。這條就是在講這個「不用等」的例外。 更厲害的是第二項:就算你跟師傅原本有約定「不能扣車」,或者扣車會違反師傅的其他義務,只要你是在交車後才變成沒錢,或者師傅交車時不知道你已經沒錢,他照樣可以扣車。換句話說,這條法律在對方即將倒帳的緊急時刻,把平常綁住債權人手腳的規則全部解開。你如果是債權人,這是保命符;你如果是債務人,這是懸在頭上的劍。
法律定性
民法第931條為留置權之擴張規定,授權債權人於債務人無支付能力時突破兩項原本限制:第一項放寬清償期未到之限制、第二項排除契約禁止留置約定之效力。本條構成台灣民事留置權的緊急自救機制,是商事留置權精神對一般民法的延伸。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第931條是什麼?▾
留置權擴張規定,債務人無支付能力時可提前行使留置權
Q2怎麼判斷對方算不算無支付能力?▾
支票連續跳票、多筆債務被執行、進入重整聲請、公司歇業且資產明顯不足清償
Q3對方公司快倒了我能扣他的東西嗎?▾
若你持有他的動產且該動產與債權有牽連關係,依民法931條可主張留置權
Q4留置權跟質權差在哪?▾
留置權因牽連關係法定發生(不需契約),質權需契約設定且須交付占有
Q5契約約定不得留置還能用931條嗎?▾
可。若對方在交付後才無支付能力,或交付時你不知情,第二項直接推翻禁止約定
Q6留置物怎麼變現拿錢?▾
依民法936條程序:催告 → 期限屆滿 → 拍賣或變賣 → 優先受償
Q7對方已經進入破產程序還能主張嗎?▾
留置權本身不消滅,但變成別除權須依破產程序行使。短期內行使可能被破產管財人撤銷
Q8存證信函怎麼寫才有效力?▾
明確引用民法第928、931條,敘明對方無支付能力之具體事實與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民法931條(擴張留置權) | 民法928條(一般留置權) | 民法884條(質權) |
|---|---|---|---|
| 成立要件 | 債務人無支付能力 + 持有對方動產 + 牽連關係(不需清償期屆至) | 債權已屆清償期 + 持有對方動產 + 牽連關係 | 契約設定 + 交付動產占有 |
| 契約禁止之效力 | 可突破禁止約定(第二項) | 受民法930條禁止約定拘束 | 依契約自由原則 |
| 適用時機 | 對方倒帳邊緣的緊急自救 | 對方單純遲延付款 | 事前設定擔保 |
| 破產程序中地位 | 別除權人(破產法108條) | 別除權人 | 別除權人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