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6)台函參字第 6837 號
要旨
按「保稅授信機構設立保稅倉庫及保稅工廠實施辦法」之訂頒,固然其目的一方面在便利廠商,以免廠商為進口原料半成品或製成品之納稅退稅等煩惱之手續,一方面又在確保關稅於不能退稅之情形時能獲得清償。但查該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外銷廠商將加工外銷原料半成品或製成品寄存於授信機構設立之保稅倉庫,此一法律關係僅為一普通債之關係,而非民法第八百顯十四條設定質權之關係,故授信機構因外銷廠商自記帳之日起逾二年不出口而代繳稅捐時,固得依民法第九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留置外銷廠商寄存之貨品,惟倘該貨品非寄存人之所有時,依民法第九百二十八條規定,債權人即不得主張留置權,故本件外貿會之主張似不無理由。
全文內容
按「保稅授信機構設立之保稅倉庫及保稅工廠實施辦法」之訂頒,固然其目的一方面在便利廠商,以免廠商為進口原料半成品或製成品之納稅退稅等煩惱之手續,一方面又在確保關稅於不能退稅之情形時能獲得清償。但查該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外銷廠商將加工外銷原料半成品或製成品寄存於授信機構設立之保稅倉庫,此一法律關係僅為一普通債之關係,而非民第八八四條設定質權之關係,故授信機構因外銷廠商自記帳之日起逾二年不出口而代繳稅捐時,固得依民法第九二八條第一款規定留置外銷廠商寄存之貨品,惟倘該貨品非寄存人之所有時,依民法第九二八條規定,債權人即不得主張留置權,故本件外貿會之主張似不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