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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443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3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查走私漁船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處分沒入,如沒入時善意第三人對之有物上之他項權利,似非可解為該他項權利即當然消滅。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十七號解釋及司法院三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院解字第三八五五號解釋參照) 故本案造船廠似仍可依法主張其留置權。

全文內容

查走私漁船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處分沒入,如沒入時善意第三人對之有物上之他項權利,似非可解為該他項權利即當然消滅。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十七號解釋及司法院三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院解字第三八五五號解釋參照) 故本案造船廠似仍可依法主張其留置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3)法律字第 443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3 年 04 月 24 日發布,要旨:查走私漁船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處分沒入,如沒入時善意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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