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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4436 號
要旨
查走私漁船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處分沒入,如沒入時善意第三人對之有物上之他項權利,似非可解為該他項權利即當然消滅。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十七號解釋及司法院三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院解字第三八五五號解釋參照) 故本案造船廠似仍可依法主張其留置權。
全文內容
查走私漁船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處分沒入,如沒入時善意第三人對之有物上之他項權利,似非可解為該他項權利即當然消滅。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十七號解釋及司法院三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院解字第三八五五號解釋參照) 故本案造船廠似仍可依法主張其留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