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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1832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08 月 02 日

要旨

故榮民大陸親屬繼承遺產案,其代理人所附委託 (任) 書是否適法疑義

全文內容

按民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可知代理行為須代理人有代理權,並於其理權限內為之,始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參照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九號民事判決) ;又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 (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參照) ,其代理權之範圍如何,宜依本人之授權行為決定之 (參見施啟揚著「民法總則」第二八四頁) 。本件來函所詢有關故榮民大陸親屬繼承遺產案,其代理人所附委託 (任) 書是否適法 (有無代理權限) ?因涉及事實認定,請參照上開說明,本於職權自行審認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法律決字第 1832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08 月 02 日發布,要旨:故榮民大陸親屬繼承遺產案,其代理人所附委託 (任) 書是否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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