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12 條(附負擔之贈與)
- 1.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 2.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412 條規定,附負擔贈與已交付後,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並依法要回贈與物。
Q · 東西都送出去了,對方不照約定做,還能要回來嗎?
依民法第 412 條第一項,附負擔之贈與在贈與人已完成給付後,若受贈人不履行所附負擔,贈與人有兩種選擇:請求受贈人履行負擔,或直接撤銷贈與並依第 419 條請求返還贈與物。關鍵前提是贈與人必須「已為給付」;若尚未交付,適用的是第 408 條任意撤銷權,法律效果不同。第二項則規定,當負擔以公益為目的,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接續請求受贈人履行,使公益目的不因贈與人離世而落空。
白話解讀
你把房子過戶給兒子,條件是他每個月給你兩萬元生活費。過戶完成了,兒子第三個月開始不付了。你慌了,覺得房子都給了,還能怎樣?412條就是為這種時刻準備的退路。它給你兩把鑰匙:第一把,強制對方履行當初答應的事;第二把,直接撤銷贈與,把東西要回來。這不是「拜託你做到」,是法律賦予你的請求權。更厲害的是第二項:如果你捐了一棟樓給基金會,條件是辦免費課輔班,就算你過世了,這個條件也不會跟著你消失。主管機關甚至檢察官可以代替你站出來,逼基金會履行承諾。你的意志,比你的壽命更長。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12 條規範附負擔之贈與,指贈與時附有要求受贈人為一定給付或作為之約定。當贈與人已交付贈與物而受贈人不履行該負擔,贈與人得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若負擔以公益為目的,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代為請求履行,確保公益目的延續。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附負擔贈與可以撤銷嗎?▾
可以。依民法 412 條,已交付後受贈人不履行負擔,贈與人得撤銷贈與。
Q2送房子給子女附條件,子女不做可以要回來嗎?▾
可以撤銷贈與並請求返還,但需先證明確有負擔約定且已催告。
Q3口頭約定的條件算不算附負擔?▾
法律上可算,但舉證責任在贈與人,書面契約證據力遠高於口頭。
Q4撤銷贈與後不動產會自動過回來嗎?▾
不會。需另訴請求返還並辦理移轉登記,建議同時聲請假處分。
Q5公益捐贈受贈人不照用途使用怎麼辦?▾
贈與人在世可自行請求;死亡後由主管機關或檢察官請求履行。
Q6附負擔贈與和一般贈與差在哪?▾
一般贈與交付前可任意撤銷(408 條);附負擔贈與交付後仍可因不履行撤銷(412 條)。
Q7負擔比贈與物還值錢,受贈人也要全部做嗎?▾
不用。依民法 413 條,受贈人僅於贈與價值限度內負履行責任。
Q8撤銷贈與有沒有時間限制?▾
法律未明定行使期間,請求權適用一般消滅時效,宜及早主張避免被認定默示容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撤銷依據 | 適用時點 | 撤銷事由 | 限制 |
|---|---|---|---|
| 民法 408 條 | 贈與物交付前 | 任意撤銷(無須理由) | 經公證或為履行道德義務之贈與不適用 |
| 民法 412 條 | 贈與物已交付後 | 受贈人不履行負擔 | 贈與須附有負擔且贈與人已為給付 |
| 民法 416 條 | 贈與物已交付後 |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忘恩行為(故意侵害、不履行扶養義務) | 知有撤銷原因後一年內行使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