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12 條(附負擔之贈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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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yichien970430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贈與人「贈與後」可以請求受贈人履行附款或撤銷贈與,但不能請求損害賠償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II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joannne
3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附負擔之贈與 無同時履行抗辯之適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