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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法 第 412 條(附負擔之贈與)

  1. 1.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2. 2.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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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412 條規定,附負擔贈與已交付後,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並依法要回贈與物。

Q · 東西都送出去了,對方不照約定做,還能要回來嗎?

依民法第 412 條第一項,附負擔之贈與在贈與人已完成給付後,若受贈人不履行所附負擔,贈與人有兩種選擇:請求受贈人履行負擔,或直接撤銷贈與並依第 419 條請求返還贈與物。關鍵前提是贈與人必須「已為給付」;若尚未交付,適用的是第 408 條任意撤銷權,法律效果不同。第二項則規定,當負擔以公益為目的,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接續請求受贈人履行,使公益目的不因贈與人離世而落空。

白話解讀

你把房子過戶給兒子,條件是他每個月給你兩萬元生活費。過戶完成了,兒子第三個月開始不付了。你慌了,覺得房子都給了,還能怎樣?412條就是為這種時刻準備的退路。它給你兩把鑰匙:第一把,強制對方履行當初答應的事;第二把,直接撤銷贈與,把東西要回來。這不是「拜託你做到」,是法律賦予你的請求權。更厲害的是第二項:如果你捐了一棟樓給基金會,條件是辦免費課輔班,就算你過世了,這個條件也不會跟著你消失。主管機關甚至檢察官可以代替你站出來,逼基金會履行承諾。你的意志,比你的壽命更長。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12 條規範附負擔之贈與,指贈與時附有要求受贈人為一定給付或作為之約定。當贈與人已交付贈與物而受贈人不履行該負擔,贈與人得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若負擔以公益為目的,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代為請求履行,確保公益目的延續。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附負擔贈與可以撤銷嗎?

可以。依民法 412 條,已交付後受贈人不履行負擔,贈與人得撤銷贈與。

Q2送房子給子女附條件,子女不做可以要回來嗎?

可以撤銷贈與並請求返還,但需先證明確有負擔約定且已催告。

Q3口頭約定的條件算不算附負擔?

法律上可算,但舉證責任在贈與人,書面契約證據力遠高於口頭。

Q4撤銷贈與後不動產會自動過回來嗎?

不會。需另訴請求返還並辦理移轉登記,建議同時聲請假處分。

Q5公益捐贈受贈人不照用途使用怎麼辦?

贈與人在世可自行請求;死亡後由主管機關或檢察官請求履行。

Q6附負擔贈與和一般贈與差在哪?

一般贈與交付前可任意撤銷(408 條);附負擔贈與交付後仍可因不履行撤銷(412 條)。

Q7負擔比贈與物還值錢,受贈人也要全部做嗎?

不用。依民法 413 條,受贈人僅於贈與價值限度內負履行責任。

Q8撤銷贈與有沒有時間限制?

法律未明定行使期間,請求權適用一般消滅時效,宜及早主張避免被認定默示容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撤銷依據適用時點撤銷事由限制
民法 408 條贈與物交付前任意撤銷(無須理由)經公證或為履行道德義務之贈與不適用
民法 412 條贈與物已交付後受贈人不履行負擔贈與須附有負擔且贈與人已為給付
民法 416 條贈與物已交付後受贈人對贈與人有忘恩行為(故意侵害、不履行扶養義務)知有撤銷原因後一年內行使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553条(負担付贈与)
🇰🇷 韓國민법 제561조(부담부증여)
🇨🇳 中國民法典第661条(附义务的赠与)
🇩🇪 德國BGB § 525(Schenkung unter Auflage)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s 953-954(révocation de la donation pour inexécution des charges)
🇺🇸 美國普通法無對應「附負擔贈與」制度,近似概念為 conditional gift / gift subject to condition subsequent(Restatement (Third) of Property: Wills and Donative Transf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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