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12 條(附負擔之贈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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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yoyo0502
2 days ago
公務人員
附負擔贈與:
1、請求履行負擔
2、撤銷贈與
相較408、416,此一撤銷權具有「可繼承性」:不違反贈與人真意、性質上為財產契約之撤銷權(形成權)、1148。









huang999
14 days ago
司法類科
412之撤銷贈與可以被繼承。









huang999
14 days ago
司法類科
負擔不是債務,只是義務。所以仍是單務契約。412第1項的撤銷權可以成為繼承的標的。

yichien970430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贈與人「贈與後」可以請求受贈人履行附款或撤銷贈與,但不能請求損害賠償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II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joannne
3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附負擔之贈與 無同時履行抗辯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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