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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12 條(附負擔之贈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2.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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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yoyo0502
20 days ago
公務人員
Q、贈與之撤銷權是否具有可繼承性? X 第408條「任意撤銷權」:保護贈與人真意(多數見解);另有肯定說,依第1148條,贈與契約亦具有可繼承性,繼承人即成為新的贈與人。 X 第416條「法定撤銷權」:體系解釋,已有第417條。 V 第412條「附負擔贈與」:具有「可繼承性」(多數見解),蓋依第1148條規定,不具一身專屬性之財產上權利義務會發生繼承,第412條本質上係財產契約之撤銷權(形成權),且其撤銷並不違反贈與人在世時之真意(按:不然幹嘛設定負擔)。
huang999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412之撤銷贈與可以被繼承。
huang999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負擔不是債務,只是義務。所以仍是單務契約。412第1項的撤銷權可以成為繼承的標的。
yichien970430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贈與人「贈與後」可以請求受贈人履行附款或撤銷贈與,但不能請求損害賠償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II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joannne
3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附負擔之贈與 無同時履行抗辯之適用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