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11 條(瑕疵擔保責任)
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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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411條規定贈與物或權利有瑕疵時,贈與人原則上不負擔保責任,但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者,須就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Q · 朋友送的東西有問題,能要求他賠嗎?
依民法第411條,贈與的物或權利有瑕疵,贈與人原則上不負擔保責任,因為是無償給與。但有兩個例外會打開賠償的門:一是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二是贈與人「保證」其無瑕疵。符合任一例外時,贈與人須對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如醫藥費、修繕費)負賠償責任,但不包括禮物本身的價值。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收過朋友送的東西結果用了出問題?你大概會覺得「算了,免費的也不好意思要求太多」。這條法律就是把這個社會直覺寫成了規則:贈與的東西有瑕疵,贈與人原則上不用負擔保責任。白拿的東西就不能要求品質保證,這是它的起點。但它留了一扇後門:如果贈與人「故意」不告訴你有瑕疵,或者「保證」東西沒問題結果是騙你的,那麼對於你因為這個瑕疵受到的「損害」,他還是要賠。注意這裡說的是「因瑕疵所生之損害」,不是禮物本身的價值。朋友送你的機車煞車壞了害你摔車,如果他早就知道,他要賠的是你的醫藥費、維修費,不是那台機車本身。這是一條設計精細的責任分配線:白拿的不能要求品質保證,但利用贈與包裝故意傷害的出口被堵死了。
法律定性
民法第411條為贈與契約的瑕疵擔保特別規定:贈與物或權利有瑕疵時,贈與人原則上不負擔保責任,以鼓勵無償贈與;但於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兩種情形,例外須就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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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朋友送我的東西出問題能告他賠錢嗎?▾
原則不能,因為是免費贈與。但若能證明對方故意不告知瑕疵、或曾保證無瑕疵,就能依民法第411條但書請求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賠償。
Q2送人的東西出問題我要負責嗎?▾
原則上不用,民法第411條本文免除贈與人一般擔保責任。但若你故意隱瞞瑕疵或保證沒問題,仍要為對方因瑕疵受到的損害負賠償義務。
Q3贈與人要賠的範圍包含禮物本身的價值嗎?▾
不包含。條文限於「因瑕疵所生之損害」,例如醫藥費、修繕費、衍生損失,不是禮物本身的價值。
Q4口頭說『這個我用過沒問題』算保證無瑕疵嗎?▾
可能算。明確的品質保證不論口頭或書面都可能構成本條的『保證其無瑕疵』,使贈與人須對因瑕疵所生損害負責。
Q5故意不告知瑕疵要怎麼證明?▾
舉證責任在主張方,常見突破點為過去維修紀錄、對話紀錄、第三人證詞、對方前後陳述矛盾等。
Q6贈與瑕疵賠償的請求權時效多久?▾
贈與契約項下損害賠償適用一般15年時效(民法第125條);若競合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97條為知情起2年、最長10年。
Q7附負擔的贈與也適用第411條嗎?▾
不完全相同,附負擔贈與另有民法第412條的特別規定,責任結構與單純贈與不同。
Q8二手平台『免費送』給陌生人出事,我有保障嗎?▾
民法第411條本文可作為免責依據,但若貼文寫了『完全沒問題』等保證語句,可能落入但書而須負賠償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ift_donor_411 | sale_warranty_354 |
|---|---|---|
| 責任原則 | 原則不負擔保責任 | 出賣人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 成立要件 | 須故意不告知或保證無瑕疵才負責 | 瑕疵存在即原則負責(無須故意) |
| 賠償範圍 | 因瑕疵所生之損害,不含物本身價值 | 可解約、減價或請求不履行損害賠償 |
| 立法目的 | 鼓勵無償贈與、堵住惡意加害出口 | 保障有償交易對價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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