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
重點摘要民法第410條規定,贈與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對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一般過失與輕過失均免責。
Q · 答應送的東西壞了或給不了,送的人要賠嗎?
只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賠,一般過失免責
依民法第410條,贈與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對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意思是:免費送東西的人,只有在他故意搞破壞、或疏忽程度離譜到任何正常人都不會犯(重大過失)時,才需要賠。一般的疏忽、輕微過失導致東西壞掉或給不了,贈與人完全不用負責。立法理由是無償契約不應課予與有償契約同等的責任。
送禮這件事,法律的態度異常寬厚:你答應送人東西,結果搞砸了(東西壞了、不見了、沒辦法交付),只要不是你「故意」或者「粗心到離譜」,你完全不用負責。為什麼?因為你是白送的。法律的邏輯很直白:人家免費給你東西,你還要求人家跟賣東西的人一樣嚴謹,這不合理。所以這條把贈與人的責任大幅下修,只剩「故意搞破壞」和「重大過失」(就是那種任何正常人都不會犯的錯)兩種情況才要負責。一般的疏忽?不用賠。輕微的過失?不用賠。這條保護的是那些好心送東西的人,讓他們不會因為一份善意反而惹上麻煩。但反過來說,如果你是收禮的那方,你的法律保障其實比你想的薄很多。
民法第410條為贈與契約中贈與人責任的減輕規定:贈與人對受贈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之給付不能負損害賠償責任,一般過失與輕過失不負責。本條與第409條給付遲延、第411條瑕疵擔保共同構成贈與人責任的完整體系,體現無償契約責任減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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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贈與契約有沒有成立。口頭答應在法律上可以成立贈與契約(民法第406條),但未經公證的贈與,在交付前贈與人隨時可以撤銷(第408條)。就算契約成立且不能撤銷,民法410條把贈與人的責任限縮到只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才負責。若這份禮物對你真的很重要,唯一的保障是請對方做書面公證贈與。
重大過失是連最基本的注意都沒做到(民法第222條參照)。例如答應送人古董花瓶,搬的時候一手拿花瓶一手滑手機摔碎,這是重大過失;但若已小心搬運卻遇地板塌陷碎裂,這是意外,連一般過失都不算。法院判斷重大過失看的是行為多離譜,不是看結果多慘。
關鍵在抽獎的法律性質。若是純粹贈與(不需消費門檻),民法410適用,公司只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才負責。但若抽獎附帶消費條件(買滿多少才能抽),法院可能認定是附條件雙務契約而非單純贈與,公司責任會加重。建議保留活動辦法截圖。
依民法410條,贈與人只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給付不能時才負損害賠償責任,一般過失免責,是無償契約的責任減輕規定。
債務人應為的給付在客觀或主觀上已無法實現的狀態,例如答應送的特定物毀損、滅失或被處分掉。
顯然欠缺一般人應有的注意,連最低限度注意義務都未盡到的離譜疏忽。看行為離譜程度,不看結果嚴重程度。
本條(410)管給付不能的賠償責任,第411條管贈與物有瑕疵時的擔保責任,兩者共同構成贈與人責任體系。
先確認贈與契約成立 → 判斷對方是否故意或重大過失 → 蒐集明知風險卻放任的證據 → 發存證信函 → 提訴訟。
蒐集對方明知東西有問題卻放任不管的書面紀錄、對話、第三人證詞,證明其疏忽達到離譜程度。
以贈與物的價值為賠償上限,受贈人實際損失加法定遲延利息,但須先跨過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門檻。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律師費數萬起跳。金額不大時訴訟成本常高於可拿回的賠償,建議先評估。
買賣賣方對一般過失也要負責,贈與人只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無償契約保護強度差一個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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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其責任。
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
立法理由贈與屬無償行為,依第二百二十條之原則,對於贈與人之責任,應從輕規定。故原條文「其」字,應係指第四百零九條「因可歸責致給付不能」之情形,爰予明示,修正為「給付不能」,以期明確。
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其責任。
贈與屬無償行為,依第二百二十條之原則,對於贈與人之責任,應從輕規定。故原條文「其」字,應係指第四百零九條「因可歸責致給付不能」之情形,爰予明示,修正為「給付不能」,以期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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