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09 條(受贈人之權利)
- 1.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 2.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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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409 條規定,公證或道德義務贈與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或賠償價額,但不得請求遲延利息及其他不履行損害賠償。
Q · 公證過的贈與,對方拖著不交,我能怎麼辦?
依民法第 409 條,當贈與屬於公證贈與或道德義務贈與(第 408 條第 2 項)且贈與人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若因可歸責於贈與人的事由致給付不能,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但同條第 2 項限制: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能拿回的只有贈與物本身或其價額。
白話解讀
大部分人以為贈與就是對方高興就給,不高興就收回,法律拿他沒轍。這個直覺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對的,但在兩種情況下完全錯:一是經過公證的贈與,二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義務而贈與(例如你救過對方一命,對方承諾贈與作為感謝)。一旦落入這兩種情況,贈與人就被綁住了,不能說反悔就反悔。第 409 條告訴你:如果贈與人開始拖延不交,你有權直接要求交付;如果他因為自己的疏失導致交不出來(搞丟了、毀損了),你可以請求賠償該物的價額。但法律同時畫了一條線:你只能拿到贈與物或它的價額,不能另外要求遲延利息,也不能主張其他因為他拖延而造成的損失。法律的邏輯很清楚:贈與是施惠行為,我們願意強制履行這個恩惠,但不會讓贈與人因為一份好意賠到脫褲子。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09 條規範公證贈與與道德義務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的權利:得請求交付贈與物,於可歸責贈與人之給付不能時得請求賠償其價額,但不得另行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損害賠償,係在受贈人信賴保護與贈與人施惠不負無限責任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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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409 條是什麼?▾
規範公證與道德義務贈與遲延時,受贈人請求交付或賠價額的權利。
Q2口頭答應送東西不給能告嗎?▾
一般贈與交付前可撤銷,不能告;公證或道德義務贈與才適用 409 條。
Q3公證贈與拖三年能要利息嗎?▾
不能。第 2 項明定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損害賠償。
Q4贈與人弄壞贈與物要賠嗎?▾
須可歸責,且依第 410 條只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Q5怎麼確認是不是公證贈與?▾
看是否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屬報恩等道德義務贈與。
Q6請求交付要多久內提出?▾
適用 15 年一般消滅時效(民法第 125 條),自得請求時起算。
Q7贈與人沒錢還要履行嗎?▾
可能可依第 418 條窮困抗辯拒絕,須達無法維持生計程度。
Q8409 跟買賣交付義務差在哪?▾
買賣是有償嚴格責任,贈與是無償施惠,責任與賠償範圍都被限縮。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一般贈與 | 公證/道德義務贈與 |
|---|---|---|
| 可否反悔 | 交付前得撤銷(第 408 條第 1 項) | 不得撤銷,須履行 |
| 受贈人救濟 | 原則無強制履行請求權 | 得請求交付或賠價額(第 409 條) |
| 贈與人責任程度 | — | 限故意或重大過失(第 410 條) |
| 可否請求遲延利息 | — | 不得(第 409 條第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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