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09 條(受贈人之權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 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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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iuning
6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受贈人權利:請求贈與物之價額。✘延遲利息、✘不履行損賠
ykk860413
2 years ago
公職特考
.贈與人不負遲廷責任
jjcchi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可歸責事由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410)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