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09 條(受贈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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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409 條規定,公證或道德義務贈與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或賠償價額,但不得請求遲延利息及其他不履行損害賠償。
Q · 公證過的贈與,對方拖著不交,我能怎麼辦?
可請求交付贈與物或賠價額
依民法第 409 條,當贈與屬於公證贈與或道德義務贈與(第 408 條第 2 項)且贈與人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若因可歸責於贈與人的事由致給付不能,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但同條第 2 項限制: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能拿回的只有贈與物本身或其價額。
深度解讀
大部分人以為贈與就是對方高興就給,不高興就收回,法律拿他沒轍。這個直覺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對的,但在兩種情況下完全錯:一是經過公證的贈與,二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義務而贈與(例如你救過對方一命,對方承諾贈與作為感謝)。一旦落入這兩種情況,贈與人就被綁住了,不能說反悔就反悔。第 409 條告訴你:如果贈與人開始拖延不交,你有權直接要求交付;如果他因為自己的疏失導致交不出來(搞丟了、毀損了),你可以請求賠償該物的價額。但法律同時畫了一條線:你只能拿到贈與物或它的價額,不能另外要求遲延利息,也不能主張其他因為他拖延而造成的損失。法律的邏輯很清楚:贈與是施惠行為,我們願意強制履行這個恩惠,但不會讓贈與人因為一份好意賠到脫褲子。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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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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