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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09受贈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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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2. 2.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409 條規定,公證或道德義務贈與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或賠償價額,但不得請求遲延利息及其他不履行損害賠償。

Q · 公證過的贈與,對方拖著不交,我能怎麼辦?

可請求交付贈與物或賠價額

依民法第 409 條,當贈與屬於公證贈與或道德義務贈與(第 408 條第 2 項)且贈與人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若因可歸責於贈與人的事由致給付不能,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但同條第 2 項限制: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能拿回的只有贈與物本身或其價額。

白話解讀

大部分人以為贈與就是對方高興就給,不高興就收回,法律拿他沒轍。這個直覺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對的,但在兩種情況下完全錯:一是經過公證的贈與,二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義務而贈與(例如你救過對方一命,對方承諾贈與作為感謝)。一旦落入這兩種情況,贈與人就被綁住了,不能說反悔就反悔。第 409 條告訴你:如果贈與人開始拖延不交,你有權直接要求交付;如果他因為自己的疏失導致交不出來(搞丟了、毀損了),你可以請求賠償該物的價額。但法律同時畫了一條線:你只能拿到贈與物或它的價額,不能另外要求遲延利息,也不能主張其他因為他拖延而造成的損失。法律的邏輯很清楚:贈與是施惠行為,我們願意強制履行這個恩惠,但不會讓贈與人因為一份好意賠到脫褲子。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09 條規範公證贈與與道德義務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的權利:得請求交付贈與物,於可歸責贈與人之給付不能時得請求賠償其價額,但不得另行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損害賠償,係在受贈人信賴保護與贈與人施惠不負無限責任之間取得平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有人口頭答應要送我東西,後來不給能告嗎?

一般情況下不行。口頭贈與承諾,贈與人在交付前都可以撤銷(民法第408條第1項)。但有兩個例外:第一,贈與經過公證;第二,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的贈與(例如報答救命之恩)。符合其中一種,即可依第409條請求交付。

Q2公證過的贈與對方拖了三年才交,我能告他賠這三年的利息損失嗎?

不能。第409條第2項明定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立法者認為贈與是單方施惠,不能讓贈與人承擔所有延遲風險。你能拿到的只有贈與物本身,或給付不能時的贈與物價額。

Q3贈與人把答應給我的房子弄毀了,要不要賠?

要看原因。第409條要『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才要賠,而第410條進一步限縮:贈與人只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故意毀損、重大過失要賠,單純輕過失造成的損失不用賠。

Q4民法 409 條是什麼?

規範公證贈與與道德義務贈與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或賠償價額的權利,是把贈與承諾從人情話變法律義務的關鍵條文。

Q5什麼叫道德義務贈與?

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的贈與,例如報答救命之恩、長期照顧之情,法院會審查當初情境是否真的構成道德義務。

Q6公證贈與和一般贈與差在哪?

一般贈與交付前可任意撤銷;公證贈與經公證後贈與人喪失撤銷權,受贈人可依 409 條強制請求交付。

Q7給付遲延和給付不能差在哪?

遲延是還能交但拖著不交,受贈人請求交付;不能是客觀交不出來,可歸責贈與人時請求賠償價額。

Q8公證贈與對方不給怎麼辦?

確認屬公證或道德義務贈與 → 寄存證信函引用第 408 條第 2 項及第 409 條限期交付 → 仍不交付則起訴請求交付或賠價額。

Q9贈與物價額怎麼算?

按給付不能時該贈與物的客觀市價計算,不含遲延利息與其他衍生損失,這是 409 條第 2 項的明確限制。

Q10請求交付要花多少錢?

民事裁判費依請求標的價額約 1.1% 計算,自行起訴可省律師費;標的為不動產者另有過戶相關規費。

Q11怎麼證明是公證或道德義務贈與?

提出公證書正本;道德義務贈與則需舉證當初的恩義情境(書面承諾、證人、往來紀錄)。

Q12民法 409 vs 買賣交付義務哪個有利?

買賣是有償嚴格責任、賠償範圍完整含遲延利息;贈與是無償施惠,責任限縮且不得請求遲延利息。要保障時間價值別走贈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一般贈與公證/道德義務贈與
可否反悔交付前得撤銷(第 408 條第 1 項)不得撤銷,須履行
受贈人救濟原則無強制履行請求權得請求交付或賠價額(第 409 條)
贈與人責任程度限故意或重大過失(第 410 條)
可否請求遲延利息不得(第 409 條第 2 項)

一般贈與

可否反悔
交付前得撤銷(第 408 條第 1 項)
受贈人救濟
原則無強制履行請求權
贈與人責任程度
可否請求遲延利息

公證/道德義務贈與

可否反悔
不得撤銷,須履行
受贈人救濟
得請求交付或賠價額(第 409 條)
贈與人責任程度
限故意或重大過失(第 410 條)
可否請求遲延利息
不得(第 409 條第 2 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法第 551 条(贈与者の引渡義務等)+ 第 550 条(書面によらない贈与の解除)
韓國민법 제559조(증여자의 담보책임)+ 제555조(서면에 의하지 아니한 증여와 해제)
中國民法典第 660 条(经公证或具道德義務性質之贈與不交付得請求交付,及故意重大過失賠償)
德國BGB § 522(keine Verzugszinsen)+ § 521(Haftung nur für Vorsatz und grobe Fahrlässigkeit)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90(promissory estoppel,使無對價之贈與承諾例外可執行)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181105 制定)

贈與人不履行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或其價金。但不得請求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0880402 修正)

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語意不明,為避免誤解及減輕贈與人之責任,爰予修正。明定贈與人因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贈與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始可請求賠償其價額。又贈與不同於買賣,並無「價金」可言,將「價金」修正為「價額」。   二、原條文但書「利息」究何所指?易滋疑義。學者通說認為應指「遲延利息」。為明確計,爰修正為「遲延利息」。所謂「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可知係指遲延利息及價額以外之損害。爰將但書修正並移列為第二項。

(0181105 制定)

贈與人不履行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或其價金。但不得請求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0880402 修正)

一、原條文語意不明,為避免誤解及減輕贈與人之責任,爰予修正。明定贈與人因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贈與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始可請求賠償其價額。又贈與不同於買賣,並無「價金」可言,將「價金」修正為「價額」。   二、原條文但書「利息」究何所指?易滋疑義。學者通說認為應指「遲延利息」。為明確計,爰修正為「遲延利息」。所謂「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可知係指遲延利息及價額以外之損害。爰將但書修正並移列為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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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409 條規定:「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40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40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