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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409 條(受贈人之權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2. 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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