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13 條(受贈人履行負擔責任之限度)
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不足償其負擔者,受贈人僅於贈與之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負擔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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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413條規定,附負擔贈與若贈與價值不足償付負擔,受贈人僅在贈與價值限度內負履行責任,超過部分可拒絕。
Q · 收了附條件的禮物,條件比禮物還貴怎麼辦?
依民法第413條,附負擔之贈與如果贈與價值不足以償付負擔,受贈人只在「贈與的價值限度內」有履行負擔的責任。也就是說,若你收到的東西值三百萬、約定的負擔卻要五百萬,你最多只需履行到三百萬,超過的部分可以拒絕。這條維持了贈與的無償本質,防止「禮物」變成讓你虧損的交易。
白話解讀
有人送你一棟價值八百萬的房子,條件是你每個月付他兩萬元生活費直到他過世。聽起來很划算,對吧?但如果這棟房子其實只值三百萬呢?你還要每個月付兩萬付到他過世嗎?這條法律說:不用。你的責任上限就是你實際拿到的東西的價值。贈與值三百萬,你最多就履行三百萬的負擔,超過的部分你可以拒絕。這條的存在是因為「附負擔的贈與」本質上還是贈與,不是買賣。如果負擔比贈與還重,那根本不叫送你東西,叫你倒貼。法律不允許一個「禮物」變成一個陷阱。但很多人不知道這條,簽了贈與契約就傻傻照做,明明已經倒貼了還以為自己欠人家的。
法律定性
民法第413條為附負擔贈與的責任上限規範:當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標的價值不足以償付所附負擔時,受贈人僅於贈與之價值限度內負履行負擔之責任,超過部分得拒絕履行,藉此維持贈與作為無償行為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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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413條在規定什麼?▾
附負擔贈與的受贈人,責任上限就是贈與標的的價值,負擔超過價值的部分可以拒絕履行。
Q2附負擔贈與是什麼意思?▾
贈與人送東西給你,但附加要你做某件事或負擔某筆支出,例如過戶房子給你但要你負擔他的安養費。
Q3負擔比贈與還貴,我可以不做嗎?▾
超過贈與價值的部分可以拒絕,但贈與價值範圍內的負擔仍要履行,不能整個不做。
Q4贈與的價值用什麼時點計算?▾
實務多以贈與當時的價值為準,但若契約明定以現值計算則依契約,簽約時寫清楚最省事。
Q5父母過戶房子要我養他,適用413條嗎?▾
要看契約有沒有寫明具體負擔;只是口頭叫你孝順是法定扶養義務,不受413條限制。
Q6附負擔贈與和買賣差在哪?▾
買賣雙方義務對等,附負擔贈與本質仍是無償,受贈人保護更強,責任有價值天花板。
Q7對方追我履行超額負擔,我要先告他嗎?▾
不用主動提告,等對方來告時用413條抗辯,並提出贈與價值證據即可。
Q8怎麼證明贈與標的的實際價值?▾
簽約時先取得不動產估價師或會計師的市價鑑定報告,事後爭執時就是鐵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附負擔贈與 | 買賣 | 單純贈與 |
|---|---|---|---|
| 性質 | 無償為本、附條件 | 雙務有償 | 純無償 |
| 受贈/買受人義務上限 | 贈與價值限度(413條) | 約定價金全額 | 無義務 |
| 瑕疵擔保 | 負擔範圍內負擔保責任(414條) | 完整瑕疵擔保(354條起) | 原則不負擔保 |
| 對方違約救濟 | 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412條) | 解約、減價、損賠 | 得撤銷贈與(408、41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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