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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13受贈人履行負擔責任之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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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不足償其負擔者,受贈人僅於贈與之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負擔之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413條規定,附負擔贈與若贈與價值不足償付負擔,受贈人僅在贈與價值限度內負履行責任,超過部分可拒絕。

Q · 收了附條件的禮物,條件比禮物還貴怎麼辦?

依民法413條,你的責任只到禮物的價值為止

依民法第413條,附負擔之贈與如果贈與價值不足以償付負擔,受贈人只在「贈與的價值限度內」有履行負擔的責任。也就是說,若你收到的東西值三百萬、約定的負擔卻要五百萬,你最多只需履行到三百萬,超過的部分可以拒絕。這條維持了贈與的無償本質,防止「禮物」變成讓你虧損的交易。

白話解讀

有人送你一棟價值八百萬的房子,條件是你每個月付他兩萬元生活費直到他過世。聽起來很划算,對吧?但如果這棟房子其實只值三百萬呢?你還要每個月付兩萬付到他過世嗎?這條法律說:不用。你的責任上限就是你實際拿到的東西的價值。贈與值三百萬,你最多就履行三百萬的負擔,超過的部分你可以拒絕。這條的存在是因為「附負擔的贈與」本質上還是贈與,不是買賣。如果負擔比贈與還重,那根本不叫送你東西,叫你倒貼。法律不允許一個「禮物」變成一個陷阱。但很多人不知道這條,簽了贈與契約就傻傻照做,明明已經倒貼了還以為自己欠人家的。

法律定性

民法第413條為附負擔贈與的責任上限規範:當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標的價值不足以償付所附負擔時,受贈人僅於贈與之價值限度內負履行負擔之責任,超過部分得拒絕履行,藉此維持贈與作為無償行為的本質。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贈與的東西後來漲價了,我的負擔上限會跟著提高嗎?

這在實務上有爭議。多數學者認為應以贈與當時的價值為準,因為413條的立法目的是防止受贈人在接受贈與的時點就已虧損。但如果契約明確約定以現值計算,就依契約。實務提示:簽約時就把價值以何時為準寫清楚,比事後爭論省事。

Q2父母把房子給我但要我養他們,這算附負擔贈與嗎?

要看契約怎麼寫。若過戶契約明確寫明受贈人應負擔贈與人生活費,這是附負擔贈與,413條適用。但若只是口頭說要孝順,沒有具體約定,法律上是單純贈與加上法定扶養義務(民法1114條),兩者是不同法律關係。實務提示:法定扶養義務不受413條限制。

Q3如果負擔超過贈與價值,我可以直接把東西還回去不做了嗎?

你沒有單方退還的權利。413條只是讓你在贈與價值內履行負擔,不是讓你解除契約。想整個不做,要看有無其他撤銷或解除事由。但若贈與人因你不履行超額部分要撤銷贈與(412條),你可抗辯已在價值範圍內盡義務。實務提示:想脫身,與贈與人合意解除契約通常最快。

Q4民法413條在規定什麼?

附負擔贈與的受贈人,責任上限就是贈與標的的價值,負擔超過價值的部分可拒絕履行。

Q5附負擔贈與是什麼意思?

贈與人送東西但附加要你履行某種給付或行為,例如過戶房子但要你負擔他的安養費。

Q6什麼叫贈與的價值限度?

受贈人履行負擔的天花板,以贈與標的的客觀市價為準,負擔再多也只履行到這個額度。

Q7413條和412條差在哪?

412條是贈與人請求履行負擔或撤銷贈與的依據,413條則是站在受贈人這邊設定責任上限。

Q8負擔超過贈與價值,我要怎麼主張?

鑑定贈與價值→結算已履行負擔→以存證信函依413條書面主張於價值限度內停止履行並附證明。

Q9贈與價值跟負擔怎麼算超不超過?

可拒絕金額=負擔總額−贈與市價(負值則0);尚需履行=贈與市價−已履行金額。

Q10主張413條要花錢打官司嗎?

不需主動提告,等對方來告時以413條抗辯即可;事前鑑價報告費用約數千到數萬元。

Q11怎麼證明贈與標的的真實價值?

不動產估價師估價報告、二手市價、會計師鑑定,簽約當下取得最有證據力。

Q12附負擔贈與 vs 買賣哪個對我有利?

附負擔贈與受贈人保護更強,有413條價值上限與414條負擔範圍內的瑕疵擔保,買賣則義務對等須付全額價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附負擔贈與買賣單純贈與
性質無償為本、附條件雙務有償純無償
受贈/買受人義務上限贈與價值限度(413條)約定價金全額無義務
瑕疵擔保負擔範圍內負擔保責任(414條)完整瑕疵擔保(354條起)原則不負擔保
對方違約救濟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412條)解約、減價、損賠得撤銷贈與(408、416條)

附負擔贈與

性質
無償為本、附條件
受贈/買受人義務上限
贈與價值限度(413條)
瑕疵擔保
負擔範圍內負擔保責任(414條)
對方違約救濟
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412條)

買賣

性質
雙務有償
受贈/買受人義務上限
約定價金全額
瑕疵擔保
完整瑕疵擔保(354條起)
對方違約救濟
解約、減價、損賠

單純贈與

性質
純無償
受贈/買受人義務上限
無義務
瑕疵擔保
原則不負擔保
對方違約救濟
得撤銷贈與(408、416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法第553条(負担付贈与)
韓國민법 제561조(부담부증여)
中國民法典第661条(附义务的赠与)
德國BGB §§ 525, 526(Schenkung unter Auflage;§526 為價值不足時得拒絕履行之上限規則)
法國Code civil art. 953 et s.(donation avec charg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不足償其負擔者,受贈人僅於贈與之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負擔之責任。

(0181105 制定)

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不足償其負擔者,受贈人僅於贈與之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負擔之責任。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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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413 條規定:「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不足償其負擔者,受贈人僅於贈與之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負擔之責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4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4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