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不足償其負擔者,受贈人僅於贈與之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負擔之責任。
重點摘要民法第413條規定,附負擔贈與若贈與價值不足償付負擔,受贈人僅在贈與價值限度內負履行責任,超過部分可拒絕。
Q · 收了附條件的禮物,條件比禮物還貴怎麼辦?
依民法413條,你的責任只到禮物的價值為止
依民法第413條,附負擔之贈與如果贈與價值不足以償付負擔,受贈人只在「贈與的價值限度內」有履行負擔的責任。也就是說,若你收到的東西值三百萬、約定的負擔卻要五百萬,你最多只需履行到三百萬,超過的部分可以拒絕。這條維持了贈與的無償本質,防止「禮物」變成讓你虧損的交易。
有人送你一棟價值八百萬的房子,條件是你每個月付他兩萬元生活費直到他過世。聽起來很划算,對吧?但如果這棟房子其實只值三百萬呢?你還要每個月付兩萬付到他過世嗎?這條法律說:不用。你的責任上限就是你實際拿到的東西的價值。贈與值三百萬,你最多就履行三百萬的負擔,超過的部分你可以拒絕。這條的存在是因為「附負擔的贈與」本質上還是贈與,不是買賣。如果負擔比贈與還重,那根本不叫送你東西,叫你倒貼。法律不允許一個「禮物」變成一個陷阱。但很多人不知道這條,簽了贈與契約就傻傻照做,明明已經倒貼了還以為自己欠人家的。
民法第413條為附負擔贈與的責任上限規範:當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標的價值不足以償付所附負擔時,受贈人僅於贈與之價值限度內負履行負擔之責任,超過部分得拒絕履行,藉此維持贈與作為無償行為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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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在實務上有爭議。多數學者認為應以贈與當時的價值為準,因為413條的立法目的是防止受贈人在接受贈與的時點就已虧損。但如果契約明確約定以現值計算,就依契約。實務提示:簽約時就把價值以何時為準寫清楚,比事後爭論省事。
要看契約怎麼寫。若過戶契約明確寫明受贈人應負擔贈與人生活費,這是附負擔贈與,413條適用。但若只是口頭說要孝順,沒有具體約定,法律上是單純贈與加上法定扶養義務(民法1114條),兩者是不同法律關係。實務提示:法定扶養義務不受413條限制。
你沒有單方退還的權利。413條只是讓你在贈與價值內履行負擔,不是讓你解除契約。想整個不做,要看有無其他撤銷或解除事由。但若贈與人因你不履行超額部分要撤銷贈與(412條),你可抗辯已在價值範圍內盡義務。實務提示:想脫身,與贈與人合意解除契約通常最快。
附負擔贈與的受贈人,責任上限就是贈與標的的價值,負擔超過價值的部分可拒絕履行。
贈與人送東西但附加要你履行某種給付或行為,例如過戶房子但要你負擔他的安養費。
受贈人履行負擔的天花板,以贈與標的的客觀市價為準,負擔再多也只履行到這個額度。
412條是贈與人請求履行負擔或撤銷贈與的依據,413條則是站在受贈人這邊設定責任上限。
鑑定贈與價值→結算已履行負擔→以存證信函依413條書面主張於價值限度內停止履行並附證明。
可拒絕金額=負擔總額−贈與市價(負值則0);尚需履行=贈與市價−已履行金額。
不需主動提告,等對方來告時以413條抗辯即可;事前鑑價報告費用約數千到數萬元。
不動產估價師估價報告、二手市價、會計師鑑定,簽約當下取得最有證據力。
附負擔贈與受贈人保護更強,有413條價值上限與414條負擔範圍內的瑕疵擔保,買賣則義務對等須付全額價金。
| 比較面向 | 附負擔贈與 | 買賣 | 單純贈與 |
|---|---|---|---|
| 性質 | 無償為本、附條件 | 雙務有償 | 純無償 |
| 受贈/買受人義務上限 | 贈與價值限度(413條) | 約定價金全額 | 無義務 |
| 瑕疵擔保 | 負擔範圍內負擔保責任(414條) | 完整瑕疵擔保(354條起) | 原則不負擔保 |
| 對方違約救濟 | 請求履行或撤銷贈與(412條) | 解約、減價、損賠 | 得撤銷贈與(408、41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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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不足償其負擔者,受贈人僅於贈與之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負擔之責任。
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不足償其負擔者,受贈人僅於贈與之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負擔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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