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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60043588 號
要旨
關於財團法人○○公益基金會之董事會決議之適法疑義
主旨
關於財團法人○○公益基金會第 2 屆第 9 次董事會決議之適法性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6 年 11 月 8 日內授中社字第 0960701334 號函。
二、按民法第 412 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第 1 項)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第 2 項)」第 413 條規定:「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不足償其負擔者,受贈人僅於贈與之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負擔之責任。」準此,附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人約為贈與時,得為自己、第三人或公益計而附加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某種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者而言。本件依來函及所附資料以觀,財團法人○○公益基金會之董事會決議擬接受「中華民國合作社聯合社」附負擔捐贈不動產等財產,對該財團法人並無不利,惟負擔行為不得違反捐助章程。至本案另涉及是否符合免稅規定及有無牴觸合作社法等專業法規之規定,貴部既已徵詢法律主管機關之意見,請參考其意見本於職權酌處。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