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53 條(準違約金)
前三條之規定,於約定違約時應為金錢以外之給付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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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253 條規定,前三條違約金的定義與酌減規則,於約定金錢以外之給付為違約效果時準用之。
Q · 合約寫違約要免費做服務或交付物品,法院也能砍嗎?
依民法第 253 條,前三條(第 250 條違約金定義、第 251 條一部履行酌減、第 252 條過高酌減)於約定金錢以外之給付為違約效果時準用之。意思是不論違約責任約定的是免費服務、無償交付物品或任何非金錢給付,只要性質上是違約時的給付,法院都可以依比例酌減過高部分。關鍵在於把非金錢給付換算成金錢等值,再對照對方的實際損害。
白話解讀
前面兩條(251、252)講的都是「錢」的違約金,但現實世界裡很多合約約定的違約後果不是付錢。藝人違約要免費演出三場、店家違約要免費提供一年服務、工程商違約要額外蓋一棟附屬建築。這些「非錢」的違約條款,過去一度是法律的灰色地帶:它們算不算違約金?能不能酌減?253 條一句話解決所有問題:前面三條全部準用。意思是,不管你約定的是錢、是服務、是物品、是任何形式的給付,只要性質上是「違約時的給付」,251 條的一部履行酌減和 252 條的過高酌減都可以用。這條看起來是個技術性的補丁,實際上是在保護那些被「非錢違約條款」綁架的弱勢方。很多人以為「我約定的不是錢所以法院管不到」,這是一個昂貴的誤解。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53 條為違約金規定的準用條款,將第 250 條至第 252 條(違約金定義、一部履行酌減、過高酌減)的適用範圍,從金錢違約金擴張到約定以金錢以外之給付作為違約效果的情形,使非金錢違約給付同樣受法院酌減審查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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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253 條是什麼?▾
違約金準用條款,把第 250 至 252 條的違約金酌減保護擴及非金錢違約給付。
Q2違約要免費服務一年能酌減嗎?▾
能。253 條準用 252 條,換算市場價值後若過高,法院可酌減。
Q3準用是什麼意思?▾
依照前三條相同的規則處理,必要時依非金錢給付特性做細部調整。
Q4非金錢違約給付怎麼計算過高?▾
把該給付換算成金錢等值,再對照對方實際損害,落差即為過高部分。
Q5253 條準用哪三條?▾
準用第 250 條(違約金定義)、第 251 條(一部履行酌減)、第 252 條(過高酌減)。
Q6定型化契約的非金錢違約條款也適用嗎?▾
適用,且可併同消保法第 12 條主張顯失公平,勝率更高。
Q7主張 253 條酌減有時效嗎?▾
無特定時效,違約金請求權本身適用一般 15 年消滅時效(民法第 125 條)。
Q8酌減時用市場售價還是成本計算?▾
實務上用給付方的成本而非市場售價論述,更站得住腳。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251 | art_252 | art_253 |
|---|---|---|---|
| 規範對象 | 違約金(金錢) | 違約金(金錢) | 金錢以外之給付(服務/物品/權益) |
| 酌減事由 | 債務人已為一部履行 | 約定違約金額過高 | 準用前二條,視非金錢給付情形 |
| 適用方式 | 直接適用 | 直接適用 | 準用(得依給付特性調整) |
| 當事人實益 | 按已履行比例減少 | 依實際損害酌減過高部分 | 先換算金錢等值再依 251/252 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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