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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秘台廳(一)字第 0161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0 年 08 月 26 日

要旨

違約金之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係出於法律之擬制

全文內容

按違約金依民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項規定,原則上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損害額若干?係出諸法律之擬制,當事人實際上是否受有損害,法院並不作實質上之判斷。法院於受理是類事件時,僅能判斷被請求之一方有無違約,並不認定有無損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0)秘台廳(一)字第 0161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0 年 08 月 26 日發布,要旨:違約金之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係出於法律之擬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