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秘台廳(一)字第 01612 號
要旨
違約金之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係出於法律之擬制
全文內容
按違約金依民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項規定,原則上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損害額若干?係出諸法律之擬制,當事人實際上是否受有損害,法院並不作實質上之判斷。法院於受理是類事件時,僅能判斷被請求之一方有無違約,並不認定有無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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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約金之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係出於法律之擬制
按違約金依民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項規定,原則上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損害額若干?係出諸法律之擬制,當事人實際上是否受有損害,法院並不作實質上之判斷。法院於受理是類事件時,僅能判斷被請求之一方有無違約,並不認定有無損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