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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10001328 號
要旨
關於一般抵押權設定登記案件之設定契約書內,填寫權利存續相當期限者,應否予補正疑義
主旨
關於一般抵押權設定登記案件之設定契約書內,填寫權利存續相當期限者,應否予補正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台內中地字第○九一○○八三二○○一號函。
二 按「抵押權係以擔保債務之清償為目的,不能離債權而單獨存在,在主債權未消滅之前,抵押權即繼續存在,故其本身並無所謂權利存續期間。」業經前司法行政部於六十三年三月四日以台六十三函民字第○一九一五號函釋在案。準此,一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內,倘當事人約定存續期間者,該約定並無法律上意義;至登記機關應如何登載?應否予以補正?係屬不動產登記實務問題,尚未涉及法律適用疑義,仍請 貴部本於職權自行卓處。
三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邱銘堂、 (○二) 二三七五九○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