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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3)台函民字第 0191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3 年 03 月 03 日

要旨

查抵押權係以擔保債務之清償為目的,不能離債權而單獨存在,在主債權未消滅之前,抵押權即繼續存在,故其本身並無所謂權利存續期限。至於債務清償日期,依民法第三百十五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不能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故本件當事人雖未約定債務清償日期,亦不影響其抵押權之設定。

全文內容

查抵押權係以擔保債務之清償為目的,不能離債權而單屬存在,在主債權未消滅之前,抵押權即繼續存在,故其本身並無所謂權利存續期間。至於債務清償日期,依民法第三百十五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不能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為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故本件當事人雖未約定債務清償日期,亦不影響其抵押權之設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3)台函民字第 0191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3 年 03 月 03 日發布,要旨:查抵押權係以擔保債務之清償為目的,不能離債權而單獨存在,在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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