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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10 條(選擇權之行使期間與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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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選擇權定有行使期間者,如於該期間內不行使時,其選擇權移屬於他方當事人。
  2. 2.選擇權未定有行使期間者,債權至清償期時,無選擇權之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他方當事人行使其選擇權,如他方當事人不於所定期限內行使選擇權者,其選擇權移屬於為催告之當事人。
  3. 3.由第三人為選擇者,如第三人不能或不欲選擇時,選擇權屬於債務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10條規範選擇權移轉:有期限過期未選即移轉他方,無期限經催告屆期未選亦移轉,第三人不選則歸債務人。

Q · 對方握有選擇權卻拖著不選,我能怎麼辦?

發催告定相當期限,期限一過選擇權就歸你

依民法第210條第二項,選擇權未定行使期間者,等到債權屆清償期,無選擇權的一方可定一個相當期限催告對方行使選擇權;對方若不在期限內選擇,選擇權就移轉到催告人身上。關鍵在催告必須定「相當期限」(實務上常見7至30天),太短可能被認定無效;期限一屆滿,主導權即翻轉到你這一方。

深度解讀

選擇權不是一張可以拿一輩子的票。這條告訴你兩件事:第一,如果合約裡有寫行使期限,過期沒選,選擇權自動跑到對方手上,換對方來選;第二,如果沒寫期限,等到債務該清償的那天,你可以用催告的方式「逼」對方選,對方還是不選,選擇權就落到你手上。這是一個非常巧妙的設計:法律不允許選擇權變成僵局的藉口。有人不選?那就換人選。催告這個動作的力量被大多數人嚴重低估,它是一個把談判主導權從對方手上搶過來的合法槓桿。由第三人選擇的情況也一樣,第三人不能選或不想選時,選擇權回到債務人手上,合約不會因為第三人擺爛就卡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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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210 條規定:「選擇權定有行使期間者,如於該期間內不行使時,其選擇權移屬於他方當事人。選擇權未定有行使期間者,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2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2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