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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10 條(選擇權之行使期間與移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選擇權定有行使期間者,如於該期間內不行使時,其選擇權移屬於他方當事人。
  2. 選擇權未定有行使期間者,債權至清償期時,無選擇權之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他方當事人行使其選擇權,如他方當事人不於所定期限內行使選擇權者,其選擇權移屬於為催告之當事人。
  3. 第三人為選擇者,如第三人不能或不欲選擇時,選擇權屬於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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