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10 條(選擇權之行使期間與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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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10條規範選擇權移轉:有期限過期未選即移轉他方,無期限經催告屆期未選亦移轉,第三人不選則歸債務人。
Q · 對方握有選擇權卻拖著不選,我能怎麼辦?
發催告定相當期限,期限一過選擇權就歸你
依民法第210條第二項,選擇權未定行使期間者,等到債權屆清償期,無選擇權的一方可定一個相當期限催告對方行使選擇權;對方若不在期限內選擇,選擇權就移轉到催告人身上。關鍵在催告必須定「相當期限」(實務上常見7至30天),太短可能被認定無效;期限一屆滿,主導權即翻轉到你這一方。
深度解讀
選擇權不是一張可以拿一輩子的票。這條告訴你兩件事:第一,如果合約裡有寫行使期限,過期沒選,選擇權自動跑到對方手上,換對方來選;第二,如果沒寫期限,等到債務該清償的那天,你可以用催告的方式「逼」對方選,對方還是不選,選擇權就落到你手上。這是一個非常巧妙的設計:法律不允許選擇權變成僵局的藉口。有人不選?那就換人選。催告這個動作的力量被大多數人嚴重低估,它是一個把談判主導權從對方手上搶過來的合法槓桿。由第三人選擇的情況也一樣,第三人不能選或不想選時,選擇權回到債務人手上,合約不會因為第三人擺爛就卡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債權名詞
- 催告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民法 第 208 條條文
- 民法 第 209 條條文
- 民法 第 211 條條文
- 民法 第 315 條條文
- 民法 第 316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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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