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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09 條(選擇權之行使)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債權人債務人有選擇權者,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2. 第三人為選擇者,應向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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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hy433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行使選擇權乃中性行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