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09 條(選擇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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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09條規定選擇之債的選擇權行使:當事人選擇須向他方以意思表示為之,第三人選擇須向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表示。
Q · 選擇之債,我心裡決定了就算選好了嗎?
不算。選擇權要「向對方以意思表示」才生效
依民法第209條第一項,債權人或債務人行使選擇權,必須「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內心決定、對第三人說、寫在備忘錄裡,都不產生法律效力。若由第三人選擇,依第二項須同時「向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為意思表示,漏通知任何一方即無效。換言之,選擇權的效力綁在「向對方表達」這個動作上,表達到達的那一刻就鎖定。
深度解讀
你買房時約定「屋主可選擇交付A屋或B屋」,屋主某天在飯桌上跟朋友說「我決定給他B屋」,這句話算不算數?不算。本條告訴你:選擇權的行使必須「向對方用意思表示」為之。自言自語、跟第三人講、寫在日記裡,通通無效。如果是由第三方(例如雙方指定的仲裁人)來選,那第三方必須同時通知債權人和債務人兩邊,少通知一個就沒有法律效力。這條看起來像程序規定,實際上是一個時間戳:選擇權一旦「對對方」表達出來,就鎖定了,不能反悔。所以真正的關鍵是你什麼時候、用什麼方式「向對方」說出那句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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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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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