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09 條(選擇權之行使)
- 1.債權人或債務人有選擇權者,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 2.由第三人為選擇者,應向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09條規定選擇之債的選擇權行使:當事人選擇須向他方以意思表示為之,第三人選擇須向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表示。
Q · 選擇之債,我心裡決定了就算選好了嗎?
依民法第209條第一項,債權人或債務人行使選擇權,必須「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內心決定、對第三人說、寫在備忘錄裡,都不產生法律效力。若由第三人選擇,依第二項須同時「向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為意思表示,漏通知任何一方即無效。換言之,選擇權的效力綁在「向對方表達」這個動作上,表達到達的那一刻就鎖定。
白話解讀
你買房時約定「屋主可選擇交付A屋或B屋」,屋主某天在飯桌上跟朋友說「我決定給他B屋」,這句話算不算數?不算。本條告訴你:選擇權的行使必須「向對方用意思表示」為之。自言自語、跟第三人講、寫在日記裡,通通無效。如果是由第三方(例如雙方指定的仲裁人)來選,那第三方必須同時通知債權人和債務人兩邊,少通知一個就沒有法律效力。這條看起來像程序規定,實際上是一個時間戳:選擇權一旦「對對方」表達出來,就鎖定了,不能反悔。所以真正的關鍵是你什麼時候、用什麼方式「向對方」說出那句話。
法律定性
民法第209條規範選擇之債中選擇權的「行使方式」。當數宗給付須由選擇定其一時,享有選擇權之當事人應向他方以意思表示行使;若由第三人選擇,則須向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為意思表示。本條僅決定選擇生效的形式要件,不決定選擇權歸屬於何方(歸屬由第208條定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選擇之債是什麼?▾
債的給付有數宗,須經選擇定其一者,稱為選擇之債,例如約定交付A屋或B屋擇一。
Q2選擇權要怎麼行使才算數?▾
依民法209條須向對方以意思表示為之,內心決定或對第三人說都不生效。
Q3用LINE通知對方我選A方案算行使嗎?▾
算。意思表示採到達主義,訊息到達對方可了解狀態即生效,建議截圖保留時間戳。
Q4由第三人選擇要通知誰?▾
依第二項須同時向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為意思表示,漏一方即無效。
Q5選擇權沒約定歸誰?▾
依民法208條,無特別約定時選擇權原則上歸債務人。
Q6行使選擇權後可以反悔嗎?▾
意思表示到達對方即生拘束力,原則上不能片面撤回。
Q7對方一直不行使選擇權怎麼辦?▾
可依民法210條催告,逾期未選擇者選擇權移轉於他方。
Q8口頭行使選擇權有效嗎?▾
有效,但舉證困難,建議用存證信函或可留存紀錄的方式行使。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arty_choice | third_party_choice |
|---|---|---|
| 行使對象 | 向他方當事人一方為意思表示(第1項) | 須向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為意思表示(第2項) |
| 生效時點 | 意思表示到達他方時生效並鎖定 | 對雙方均到達後始生效 |
| 漏通知效果 | 無此問題(僅一方) | 漏通知任一方則選擇不成立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