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208 條(選擇之債)

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08條規定,數宗給付中選定其一的選擇之債,選擇權預設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Q · 合約寫「可選A或B」,到底誰有權選?

依民法第208條,當合約有數種給付、只需履行其中一種(選擇之債)時,選擇權預設屬於債務人,也就是負責交付的那方。理由是讓履行者挑最方便履行的方式,對交易最有效率。但這只是預設值,如果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明文約定「由買方選擇」,就依約定走。實務糾紛多半出在合約沒寫清楚誰有選擇權。

白話解讀

有一種合約長這樣:你跟建商簽約,可以選 A 房型或 B 房型。你跟供應商下訂,他可以交現貨或三個月後的期貨。你跟公司談退職金,可以拿現金或等值股票。這種「好幾種給付選一個」的合約,法律上叫「選擇之債」。問題來了:誰有權選?208 條給了一個預設答案:債務人。也就是「欠東西的那方」有選擇權。為什麼?因為債務人是實際要履行的人,讓他選擇最方便履行的方式,對整個交易最有效率。但這是「預設值」不是「鐵律」。如果合約裡寫明「選擇權屬於買方」,或是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就照約定或法律走。大多數人簽這種合約時從來沒想過「誰有權選」這個問題,等到履行那一刻才發現雙方認知不同,糾紛就爆了。208 條的價值不在於給你一個答案,而在於告訴你:這個問題一定要在合約裡先講清楚。

法律定性

選擇之債指債之關係中存在數宗給付,債務人只須履行其中一宗即可消滅債務的法律狀態。民法第208條確立其預設規則:在當事人未約定且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選擇權歸屬於債務人,由負責履行的一方決定實際給付內容。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208條的選擇權是誰的?

預設屬於債務人(負責履行給付的那方)。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依其規定或約定。

Q2什麼是選擇之債?

合約有數種給付、只需履行其中一種即可消滅債務的情形,例如「交現貨或三個月期貨擇一」。

Q3合約沒寫誰選怎麼辦?

依民法208條預設由債務人選。想自己選,必須在合約中明文約定選擇權歸屬。

Q4選擇之債和種類之債差在哪?

選擇之債是數宗特定給付擇一(民法208),種類之債是同種類物中給付一定數量(民法200),規範不同。

Q5選擇權要怎麼行使?

依民法209條,向他方以意思表示為之;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約定。

Q6對方一直不選怎麼辦?

依民法210條有催告與選擇權移轉機制,逾期未選,選擇權可移轉於他方。

Q7其中一種給付變成不能履行了呢?

依民法211條,給付不能的處理視可歸責於何方而定,選擇之債存於餘存給付。

Q8消費者買東西有選項,一定是消費者選嗎?

不一定。除非契約寫明由消費者選,否則依208條預設由債務人(商家)選。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選擇之債(民法208)種類之債(民法200)
標的特性數宗特定給付,擇一履行同種類物中給付一定數量
選擇權預設歸屬債務人債務人給付中等品質之物
典型例子交現貨或期貨擇一、房型A或B交付米10公斤、螺絲100顆
給付不能效果存於餘存給付(民法211)種類物原則上不發生給付不能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第406条(選択債権,選擇權屬於債務人)
🇰🇷 韓國민법 제380조(선택채권,선택권은 채무자에게)
🇨🇳 中國民法典第515条(选择之债,债务人享有选择权)
🇩🇪 德國BGB § 262(Wahlschuld,im Zweifel dem Schuldner)
🇫🇷 法國Code civil art. 1307(obligation alternative,le choix appartient au débiteu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