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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08 條(選擇之債)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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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 Exc法律另有規定(430修繕義務不履行之效果)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形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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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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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為形成權的一種(使法律關係內容變更)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