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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208 條(選擇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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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08條規定,數宗給付中選定其一的選擇之債,選擇權預設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Q · 合約寫「可選A或B」,到底誰有權選?

預設由負責履行的債務人選,但契約可約定改由對方選

依民法第208條,當合約有數種給付、只需履行其中一種(選擇之債)時,選擇權預設屬於債務人,也就是負責交付的那方。理由是讓履行者挑最方便履行的方式,對交易最有效率。但這只是預設值,如果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明文約定「由買方選擇」,就依約定走。實務糾紛多半出在合約沒寫清楚誰有選擇權。

深度解讀

有一種合約長這樣:你跟建商簽約,可以選 A 房型或 B 房型。你跟供應商下訂,他可以交現貨或三個月後的期貨。你跟公司談退職金,可以拿現金或等值股票。這種「好幾種給付選一個」的合約,法律上叫「選擇之債」。問題來了:誰有權選?208 條給了一個預設答案:債務人。也就是「欠東西的那方」有選擇權。為什麼?因為債務人是實際要履行的人,讓他選擇最方便履行的方式,對整個交易最有效率。但這是「預設值」不是「鐵律」。如果合約裡寫明「選擇權屬於買方」,或是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就照約定或法律走。大多數人簽這種合約時從來沒想過「誰有權選」這個問題,等到履行那一刻才發現雙方認知不同,糾紛就爆了。208 條的價值不在於給你一個答案,而在於告訴你:這個問題一定要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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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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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208 條規定:「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20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20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