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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4)台法字第 356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4 年 06 月 03 日

要旨

有受領權人無拋棄之意思而僅消極之受領遲延,仍應予以提存

全文內容

提存費用依民法第三三三條規定應由債權人負擔,自可就應發押租金內先行扣除,而為提存,自願放棄領受之農地產押租金,應視該項農地產之權屬分別繳回縣市庫或省庫,惟該項押租金受領人應有拋棄之意思表示時,始得視為放棄,若僅消極之受領遲延,則仍應予以提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4)台法字第 356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4 年 06 月 03 日發布,要旨:有受領權人無拋棄之意思而僅消極之受領遲延,仍應予以提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