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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1)台函民決字第 739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1 年 08 月 30 日

要旨

查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提存、拍賣及出賣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警察機關提存拍賣查扣違規車輛所得金額之費用,自應由債權人負擔,並得由提存人 (警察機關) 於提存金額中扣除,惟應於提存書記載其數額並附具其計算書。

全文內容

查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提存、拍賣及出賣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警察機關提存拍賣查扣違規車輛所得金額之費用,自應由債權人負擔,並得由提存人 (警察機關) 於提存金額中扣除,惟應於提存書記載其數額並附具其計算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1)台函民決字第 739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1 年 08 月 30 日發布,要旨:查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提存、拍賣及出賣之費用,由債權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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