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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5)台函民字第 743 號
要旨
第一則發見之埋藏物,不問其為公地或私地上所發見者,如足供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之資料者,其所有權之歸屬依特別之規定第二則債務人所有之房屋及地上權分由不同承買人拍定,自無不可
全文內容
按民法第八○九條:「發見之埋藏物足供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之資料者,其所有權之歸屬依特別法之規定」之規定,不問其為公地或私有地上所發現者,均包括在內,此乃當然之解釋,是本件所發現之埋藏物西班牙西曆一八二○年度鑄造之銀元八十個,如有足供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之資料者,其所有權之歸屬,似可適用本條之規定,並依該條所定特別法即古物保存法第七條決定之。
本件債務人所有之房屋及地上權分由不同承買人拍定,固未符土地之經濟效用,惟依民法第八三八條前段之規定,自無不可。前項房屋既已完成移轉登記,地上權移轉登記之請申請,似亦應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