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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40041249 號
要旨
有關陳情發給看守倉庫補償金乙案
主旨
所詢關於陳○○君陳情比照委任四職等村里幹事薪資,發給看守廣東省政府倉庫補償金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局 94 年 10 月 19 日局授住字第 0940308012 號函。
二、按行政法適用上所發生之問題,可否依民法規定謀求解決?學者間意見分歧,可分為否定說、肯定說及折衷說,以上三說,以肯定說為通說(本部 72 年 1 月 20 日法 72 律字第 0723 號函及 90 年 5月 17 日法 90 律字第 046682 號函參照)。公法上對於無因管理尚無明文,應得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辦理。惟按民法上無因管理,係指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而言(民法第 172 條),本件當事人看守倉庫等情事,是否未受有委任?以及本件具體案件中之「他人」(即無因管理之本人)誰屬,均有疑義,因本件相關事實證據諸多不明,仍請 貴局依上述說明本於職權審認之。
三、另按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本件當事人陳情申請補償究指民事賠償或行政上補償,是否屬公法上事件,仍需釐清相關事實始能認定之。
正本
行政院人事行政事局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