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87 條(受領遲延之報酬請求)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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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487 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時,受僱人不必補服勞務仍可請求報酬,但減省費用、他處所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得扣除。
Q · 老闆叫我不用來上班,這段時間薪水還能領嗎?
依民法第 487 條,只要是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老闆不讓你做、或無法讓你有事做),受僱人不必事後補服勞務,仍得請求報酬。前提是受僱人有提供勞務的意願與準備。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的費用、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的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
白話解讀
你遇過這種事嗎:老闆臨時說「今天不用來了」、「這個案子先暫停」、「場地還沒好下週再開工」。你乖乖配合,然後那個月薪水變少了。大部分人會認命,覺得沒做工當然沒錢拿。錯了。487 條說的是另一個世界:只要是老闆自己不讓你做(法律叫「受領勞務遲延」),你不用補工,薪水照拿。這條法律把風險丟回給老闆:你請了人、你就要想辦法讓他有事做,想不出來是你的問題,不是員工的問題。但有個但書:你因為沒上班省下的交通費、或者這段時間你跑去別的地方打工賺到的錢、或者你明明可以打工卻故意不去賺的那部分,老闆可以從薪水裡扣掉。這條是很多「放無薪假」、「強制休假」、「臨時停工」案件的翻盤關鍵。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87 條規範僱傭契約中的受領勞務遲延:當僱用人遲延受領勞務時,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其因此減省之費用、轉向他處所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自報酬額內扣除,屬勞務風險分配的核心規範。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老闆要我放無薪假,我可以拒絕嗎?▾
可以。無薪假須勞雇合意才成立,依民法 487 條,你願意提供勞務而老闆不讓你做,薪水照付。
Q2受領遲延期間我去打工,薪水會被扣嗎?▾
會扣掉他處所得部分,不是全扣。原月薪 5 萬、外面賺 1 萬,雇主可只付 4 萬。
Q3什麼是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
你準備好提供勞務,雇主卻不受領(不讓你做或無事可做),即構成受領遲延。
Q4疫情或天災導致停工也適用 487 條嗎?▾
屬爭議最大地帶,實務多綜合契約本旨、誠信原則與勞基法判斷,常先走勞動部協商。
Q5我要怎麼主張 487 條的薪水?▾
保留停工書面證據、書面表明願提供勞務、申請勞資調解,調解不成提勞動法庭。
Q6487 條的薪水請求權多久會消滅?▾
報酬請求權適用 5 年短期消滅時效(民法第 126 條),逾期該筆消滅。
Q7故意怠於取得的利益是什麼意思?▾
你明明可去打工賺錢卻刻意不去,那部分本可取得的收入仍會被雇主扣除。
Q8承攬或自由接案者也適用 487 條嗎?▾
限僱傭契約(有指揮監督關係);承攬另有定作人受領遲延規範可參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薪水請求權 | 法律基礎 | 關鍵 |
|---|---|---|---|
| 雇主叫你不用來(受領遲延) | 原則存在 | 民法 487 條 | 你要有提供勞務意願 |
| 勞雇合意放無薪假 | 依協議(多為不給) | 契約合意 + 勞基法 | 須勞工真實同意 |
| 勞工自己不到班 | 不存在 | 無工作無報酬原則 | 可歸責於勞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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