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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487受領遲延之報酬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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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487 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時,受僱人不必補服勞務仍可請求報酬,但減省費用、他處所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得扣除。

Q · 老闆叫我不用來上班,這段時間薪水還能領嗎?

能領,這是雇主受領遲延

依民法第 487 條,只要是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老闆不讓你做、或無法讓你有事做),受僱人不必事後補服勞務,仍得請求報酬。前提是受僱人有提供勞務的意願與準備。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的費用、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的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

白話解讀

你遇過這種事嗎:老闆臨時說「今天不用來了」、「這個案子先暫停」、「場地還沒好下週再開工」。你乖乖配合,然後那個月薪水變少了。大部分人會認命,覺得沒做工當然沒錢拿。錯了。487 條說的是另一個世界:只要是老闆自己不讓你做(法律叫「受領勞務遲延」),你不用補工,薪水照拿。這條法律把風險丟回給老闆:你請了人、你就要想辦法讓他有事做,想不出來是你的問題,不是員工的問題。但有個但書:你因為沒上班省下的交通費、或者這段時間你跑去別的地方打工賺到的錢、或者你明明可以打工卻故意不去賺的那部分,老闆可以從薪水裡扣掉。這條是很多「放無薪假」、「強制休假」、「臨時停工」案件的翻盤關鍵。

法律定性

民法第 487 條規範僱傭契約中的受領勞務遲延:當僱用人遲延受領勞務時,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其因此減省之費用、轉向他處所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自報酬額內扣除,屬勞務風險分配的核心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老闆要我放無薪假,我可以拒絕嗎?

可以。無薪假在法律上必須勞雇雙方合意才成立,老闆單方宣布而你沒同意就不生效。依民法第 487 條,只要你願意提供勞務而老闆不讓你做,薪水照付。拒絕時不要情緒化,用書面明確寫『我願意依原契約提供勞務』,並實際維持隨時可上工的狀態,這個事實才是法律主張的根基。

Q2我在待命期間接了外面的小案子,會影響薪水請求嗎?

會被扣掉但不是全扣。民法第 487 條但書規定,你轉向他處服勞務取得的利益,雇主可從報酬額中扣除。原本月薪 5 萬、這個月在外賺 1 萬,雇主可只付 4 萬。但若什麼都沒接則可全額請求。實務提示:放假期間出門接案賺錢是合理選擇,不要因為怕被扣就什麼都不做,反而踩到但書『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陷阱。

Q3如果老闆說是疫情、天災等不可抗力,還能主張嗎?

這是爭議最大的地帶。嚴格依第 487 條,只要不是可歸責於員工的事由,報酬就該給;但遇到天災、疫情這類不可抗力,法院與勞動部見解會綜合契約本旨、誠信原則與勞基法判斷,實務上有不同見解。實務提示:疫情期間勞動部曾發布函釋,大方向鼓勵勞雇協商,真的走到爭議階段時,勞工局調解通常會先試圖協商出部分給付的折衷方案。

Q4什麼是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

受僱人準備好提供勞務,僱用人卻遲延或拒絕受領(不讓做或無事可做),即構成受領遲延。

Q5民法 487 條的報酬請求權是什麼?

受領遲延期間受僱人不必補服勞務,仍可請求約定報酬,是勞務風險由雇主承擔的具體化。

Q6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是什麼意思?

你明明可去他處服勞務賺錢卻刻意不為,那部分本可取得的利益仍會被雇主自報酬扣除。

Q7民法 487 條的薪水怎麼主張?

保留停工書面證據 → 書面表明願提供勞務 → 申請勞資調解 → 不成提勞動法庭,可聲請假扣押。

Q8受領遲延可請求的報酬怎麼算?

可請求報酬 = 原約定報酬 − 減省費用 − 他處所得 − 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

Q9主張 487 條的勞資訴訟要多少錢?

勞動事件法下勞工起訴裁判費暫免徵收一定比例,律師費依個案,調解階段多為免費。

Q10怎麼證明老闆受領遲延、自己有提供勞務意願?

停工通知截圖、書面回覆願上工的紀錄、出勤打卡或待命證據,是構成受領遲延的關鍵事證。

Q11受領遲延 vs 合意無薪假差在哪?

受領遲延是老闆單方不受領、薪水照領;無薪假須勞工真實同意才成立,依協議多不給薪。

Q12民法 487 條 vs 勞基法工資保障哪個優先?

勞動契約下勞基法為特別法優先適用,民法 487 條補充適用,兩者常併用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薪水請求權法律基礎關鍵
雇主叫你不用來(受領遲延)原則存在民法 487 條你要有提供勞務意願
勞雇合意放無薪假依協議(多為不給)契約合意 + 勞基法須勞工真實同意
勞工自己不到班不存在無工作無報酬原則可歸責於勞工

薪水請求權

雇主叫你不用來(受領遲延)
原則存在
勞雇合意放無薪假
依協議(多為不給)
勞工自己不到班
不存在

法律基礎

雇主叫你不用來(受領遲延)
民法 487 條
勞雇合意放無薪假
契約合意 + 勞基法
勞工自己不到班
無工作無報酬原則

關鍵

雇主叫你不用來(受領遲延)
你要有提供勞務意願
勞雇合意放無薪假
須勞工真實同意
勞工自己不到班
可歸責於勞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 536 条第 2 項(債権者の責めに帰すべき事由による反対給付請求権)
韓國민법 제538조(채권자귀책사유로 인한 이행불능과 위험부담)
中國民法典第 589 条(债权人受领迟延)
德國BGB § 615(Vergütung bei Annahmeverzug und bei Betriebsrisiko)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345(demeure du créancier)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245(prevention doctrine;惟美國僱傭採 at-will,保護程度有限)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0181105 制定)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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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487 條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48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48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