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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20001152 號
要旨
關於委任契約應具備那些要件始永久有效乙案
主旨
關於 貴部所詢委任契約應具備那些要件始永久有效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二年一月七日台內戶字○九一○○一○二二八號函。
二 按當事人訂立委任契約後,在委任關係存續中,受任人應有依據委任契約處理事務之權限,其處理事務亦無期限之限制 (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七四六號判決參照) 。又委任契約訂立後,其委任關係之消滅,除因委任之事務已處理完畢、委任事務之履行不能、解除條件之成就、終期之屆至等事由而消滅外,尚得因當事人之任意終止、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等事由而消滅 (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五百五十條規定參照) 。準此,當事人於委任契約生效後,除有上開情事致委任關係消滅外,其委任關係仍於存續中,受任人自有依據委任契約處理事務之權限,前經本部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以法律決字第○九一○○一八一四七號函復 貴部在案,是本件仍請貴部參酌上開說明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