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491條規定,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之工作視為允與報酬;未定報酬額者按價目表,無價目表者按習慣給付。
Q · 沒談好價錢就找師傅做工,可以說沒合約不付錢嗎?
不行。依情形屬有償服務,視為已同意付酬
依民法第491條第一項,只要這件事「正常人都是收錢才做」(如水電、裝修、設計等專業服務),即使你沒開口談錢,法律也自動補上「同意給付報酬」的合意。你能爭的不是「該不該付」,而是「付多少」。依第二項,沒約定金額時有價目表按價目表,無價目表則按市場習慣給付,明顯超行情部分可主張酌減。
你家水管爆了,半夜打電話叫水電師傅來修。師傅三十分鐘趕到,沒給報價單,沒簽合約,修完開口要五千元。你愣住了:「我又沒答應付這個錢。」法律站在師傅那邊。這條規定做了兩層默認:第一層,只要這件事「正常人都是收錢才做」,就算你沒開口說要付錢,法律自動補上「你同意付錢」這個合意。第二層,既然要付,付多少?有價目表按價目表,沒有就按市場習慣。你以為沒講價錢就不用付,或可以隨便給。錯了。你真正的籌碼不是「拒絕付錢」,是「這個金額符合行情嗎」。戰場在後面,不在前面。
民法第491條為承攬報酬擬制規範。當工作依社會通念屬於有償性質(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縱使當事人未明示約定報酬,法律仍擬制其已同意給付;報酬金額於未約定時,先依價目表認定,無價目表者依交易習慣決定。本條使專業工作者不致被賴帳,亦使委託方受客觀行情拘束,防止任意漫天喊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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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第491條擺明寫「視為允與報酬」,只要這件事依情形屬於有償服務(水電、裝修、設計等專業),法律自動把「同意付錢」補進合約。你能爭的只有金額合不合理,不是該不該付。真正的防禦點是轉向第二項,要求對方按價目表或習慣給付,開價遠高於市場行情時有權主張酌減到合理金額。
看情形。本條前提是「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也就是這種事在社會通念上是收錢才做的。職業水電工修電腦偏有償,大學同學幫你看一下偏無償,判斷關鍵在雙方關係和行業慣例。若要確保無償,事前一句「感謝幫忙,我請你吃飯」比事後說「我以為你是幫忙」有力得多,因為它確認了情誼性質而非商業委託。
不能完全拒付,但可以要求酌減。第二項規定無約定金額時按價目表給付,無價目表者按習慣給付。你可要求對方提出同業公會價目表或市場行情證明,超過行情部分法官會酌減。實務上立刻打給另外兩三家同業報價並截圖存證,這些報價就是法庭上的習慣證據,比空口說太貴有力得多。
承攬報酬擬制規範。工作依情形屬有償時,縱未談定價錢也視為同意付酬,金額按價目表或習慣認定。
只要這種事社會通念上是收錢才做的,你委託的那一刻,法律就自動補上你同意付酬的合意。
沒約定金額又沒價目表時,依該行業市場通行的行情價決定報酬,同業三家報價即為習慣證據。
買賣對價是價金(民法345),承攬對價是完成工作的報酬(民法490、491),後者可在未約定時以習慣補足。
先看有無價目表,有就按價目表;沒有就按市場習慣,蒐集同業三家報價或公會價目表作為依據。
保全委託訊息與交付紀錄→備妥同業報價佐證金額→寄存證信函限期給付→走支付命令或小額訴訟。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10萬元以下可走小額訴訟免律師;超過再評估委任,注意2年時效。
以對方職業性質、是否靠此維生、行業收費慣例、過往收費紀錄佐證屬「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
看社會通念是否收錢才做。職業專業偏有償適用491,純情誼互助偏無償,事前明示性質最關鍵。
| 情境 | 報酬認定依據 | 舉證重點 |
|---|---|---|
| 有約定報酬額 | 依當事人約定 | 證明約定內容 |
| 未約定但有價目表 | 民法491Ⅱ前段,按價目表給付 | 提出公會或業者價目表 |
| 未約定且無價目表 | 民法491Ⅱ後段,按交易習慣給付 | 同業三家報價、市場行情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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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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