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491 條(承攬之報酬)
- 1.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
- 2.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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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491條規定,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之工作視為允與報酬;未定報酬額者按價目表,無價目表者按習慣給付。
Q · 沒談好價錢就找師傅做工,可以說沒合約不付錢嗎?
依民法第491條第一項,只要這件事「正常人都是收錢才做」(如水電、裝修、設計等專業服務),即使你沒開口談錢,法律也自動補上「同意給付報酬」的合意。你能爭的不是「該不該付」,而是「付多少」。依第二項,沒約定金額時有價目表按價目表,無價目表則按市場習慣給付,明顯超行情部分可主張酌減。
白話解讀
你家水管爆了,半夜打電話叫水電師傅來修。師傅三十分鐘趕到,沒給報價單,沒簽合約,修完開口要五千元。你愣住了:「我又沒答應付這個錢。」法律站在師傅那邊。這條規定做了兩層默認:第一層,只要這件事「正常人都是收錢才做」,就算你沒開口說要付錢,法律自動補上「你同意付錢」這個合意。第二層,既然要付,付多少?有價目表按價目表,沒有就按市場習慣。你以為沒講價錢就不用付,或可以隨便給。錯了。你真正的籌碼不是「拒絕付錢」,是「這個金額符合行情嗎」。戰場在後面,不在前面。
法律定性
民法第491條為承攬報酬擬制規範。當工作依社會通念屬於有償性質(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縱使當事人未明示約定報酬,法律仍擬制其已同意給付;報酬金額於未約定時,先依價目表認定,無價目表者依交易習慣決定。本條使專業工作者不致被賴帳,亦使委託方受客觀行情拘束,防止任意漫天喊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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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口頭叫師傅來修東西,事後可以說沒合約不用付嗎?▾
不行。第491條明定「視為允與報酬」,只要依情形屬有償服務,法律自動補上付酬合意,能爭的只有金額合不合理。
Q2朋友幫忙修電腦要付錢嗎?▾
看情形。關鍵在「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職業水電偏有償,同學情誼幫忙偏無償,判斷看雙方關係與行業慣例。
Q3師傅開的價錢太誇張可以拒付嗎?▾
不能完全拒付,但可要求酌減。依第二項可要求對方提出價目表或同業行情,超出習慣部分得主張酌減。
Q4沒講價錢算不算合約成立?▾
算。承攬合約成立看雙方有無承攬合意,不是有無談妥價碼,價錢可事後依價目表或習慣補足。
Q5承攬報酬請求權的時效多久?▾
依民法第127條為2年短期時效,自工作完成可請求時起算,逾期對方得拒絕給付。
Q6接案被賴帳說以為是免費試做怎麼辦?▾
蒐集委託訊息、工作成果與交付紀錄,並以同業三家報價佐證金額,先寄存證信函限期給付。
Q7估價要不要收檢修費?▾
若拆檢本身屬收費服務即可能要付,除非事前明確表示「只看不修、不付檢修費」。
Q8怎麼證明當初是情誼幫忙而非承攬?▾
蒐集雙方非商業往來證據(私人友誼、互相幫忙紀錄),主張依社會通念屬無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報酬認定依據 | 舉證重點 |
|---|---|---|
| 有約定報酬額 | 依當事人約定 | 證明約定內容 |
| 未約定但有價目表 | 民法491Ⅱ前段,按價目表給付 | 提出公會或業者價目表 |
| 未約定且無價目表 | 民法491Ⅱ後段,按交易習慣給付 | 同業三家報價、市場行情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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