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一 本件台南市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資料電子處理系統資料登錄招標,其投標廠商資格擴及財團法人、學術單位,與「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等相關法令是否相符乙案, 貴部 (教育部)曾函請審計部釋示,經該部函復略以:查本案為辦理地籍資料電子處理系統資料登錄 (建檔) 事宜,係屬勞務費用性質,非屬現行稽察條例財務稽察適用範圍 (請參閱審計部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台審部伍字第八三○一八九七號函副本) 。依據上開審計部釋示意旨,本件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限制或或於投標登記時資格之審查等項,似不受「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恨察條例」相關規定之限制,則地政機關就其地籍資料電子處理系統資料登錄 (建檔) 工作公開招標,既允許財團法人、學術單位參與投標,而財團法人或私立學校於投標並得標後依約提供勞務,完成工作,地政機關擬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 (請參見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電子處理系統資料登錄招標須知及合約書範本) 。究其性質,似屬民法之承攬契約,依民法契約自由之原則,固為法所不禁止。 二 惟依職業學校第一條規定:「職業學校,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教授青年職業智能,培養職業道德,養成健全之基層技術人員為宗旨。」職業學校章程第二條規定:「職業學校為實施職業教育之場所,依本法 (職業學校法) 備一條之規定實施左晚各項教育訓練:一 充實職業智能。二 增進職業道德。三 養成勞動習慣。四 陶冶公民道德。五 鍛鍊強健體格。六 啟發創業精神。」另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私立學校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其情節分別為左列處理:一 糾正。二 限期整頓改善。三 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上開法令對職業學校教育之宗旨及其各項教育與訓練之內容、私立學校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之法律效果等均有明確之規定,則台南私立亞○工商職業學校前術之承覽行為是否屬於上開職業學校教育與訓練內容之範圍,有無違反其教育宗旨及設立之目的,請貴部依上開規定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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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件台南市地政事務所辦理地籍資料電子處理系統資料登錄招標,其投標廠商資格擴及財團法人、學術單位,與「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等相關法令是否相符乙案, 貴部 (教育部)曾函請審計部釋示,經該部函復略以:查本案為辦理地籍資料電子處理系統資料登錄 (建檔) 事宜,係屬勞務費用性質,非屬現行稽察條例財務稽察適用範圍 (請參閱審計部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台審部伍字第八三○一八九七號函副本) 。依據上開審計部釋示意旨,本件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限制或或於投標登記時資格之審查等項,似不受「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恨察條例」相關規定之限制,則地政機關就其地籍資料電子處理系統資料登錄 (建檔) 工作公開招標,既允許財團法人、學術單位參與投標,而財團法人或私立學校於投標並得標後依約提供勞務,完成工作,地政機關擬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 (請參見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電子處理系統資料登錄招標須知及合約書範本) 。究其性質,似屬民法之承攬契約,依民法契約自由之原則,固為法所不禁止。 二 惟依職業學校第一條規定:「職業學校,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教授青年職業智能,培養職業道德,養成健全之基層技術人員為宗旨。」職業學校章程第二條規定:「職業學校為實施職業教育之場所,依本法 (職業學校法) 備一條之規定實施左晚各項教育訓練:一 充實職業智能。二 增進職業道德。三 養成勞動習慣。四 陶冶公民道德。五 鍛鍊強健體格。六 啟發創業精神。」另私立學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私立學校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其情節分別為左列處理:一 糾正。二 限期整頓改善。三 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上開法令對職業學校教育之宗旨及其各項教育與訓練之內容、私立學校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之法律效果等均有明確之規定,則台南私立亞○工商職業學校前術之承覽行為是否屬於上開職業學校教育與訓練內容之範圍,有無違反其教育宗旨及設立之目的,請貴部依上開規定本於職權自行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