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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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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私立學校辦理完善,績效卓著,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得對學校法人、校長或有關人員予以獎勵: 一、學校法人組織健全,並寬籌經費,對促進校務發展有重大貢獻。 二、學校法人對教師及職工待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事項,確立健全制度,並高於一般標準,著有成績。 三、實施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教育活動,或於輔導、服務工作有特殊成績。 四、培育人才或推廣學術研究,對國家社會有重大或特殊貢獻。 五、校務行政具有顯著績效。 六、教師及職員具有專業精神,久於其職,有卓越表現。
  2. 2.前項獎勵,除依法請頒勳章外,並得頒給獎匾、獎章、獎狀、獎詞、獎金或予以嘉獎等方式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56條,私立學校在辦理完善且表現卓著的情況下,可以獲得獎勵。具體而言,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可以對學校法人、校長或相關人員進行獎勵,條列了以下情形可以獲得獎勵: 1. 學校法人組織健全,經費籌措充足,對促進校務發展有重大貢獻。 2. 學校法人建立了完善的教師和職工待遇、退休、撫卹、保險和福利制度,並高於一般標準,且取得成績。 3. 學校實施了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的教育活動,或在輔導、服務方面取得特殊成績。 4. 學校培育人才或推廣學術研究,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或特殊貢獻。 5. 學校行政在校務上具有顯著的績效。 6. 教師和職員具備專業精神,長期在職並表現卓越。 根據該條規定,學校主管機關可以以頒發勳章為方式進行獎勵,並可使用獎匾、獎章、獎狀、獎詞、獎金等方式進行嘉獎。 最新翻譯材料: 根據臺灣教育部官方網站對私立學校法的解釋,私立學校可以經由教育行政機關進行評鑑並獲得優良學校的標誌。合格的私立學校可以經由考核並通過評審過程,獲得教育部頒發的優良學校獎狀和名牌,以表彰其在教學品質、學校行政、師資培育等方面的優異表現。此外,教育部還會給予經費上的獎勵,例如增加學校的經費撥款等。因此,根據私立學校法第56條的規定,可以推斷該法條的目的是為了鼓勵私立學校的優秀表現,提高其公共性,並為私立學校構建一個健全的獎勵制度。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631105 制定)

私立學校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其情節分別為左列處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招生。

立法理由參照當前需要,規定私立學校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之處理方式。

(0721227 修正)

私立學校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或違反設立許可條件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其情節分別為左列處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

立法理由一、前段文字略作修正。   二、第三款修正為「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俾便斟酌情節作適當之處理。

(0860531 全文修正)

校長如因案經被提起公訴者,於判決確定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通知董事會立即停止其職務,並指定適當人員代理。   校長經判決確定有罪或嚴重違反教育法令,或有損師道情節重大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知董事會立即解除其職務,限期另行遴選合格人員報核;如逾期不報或所報資格不合者,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通知董事會停止或解除校長職務無效果時,得逕行停止或解除校長職務,並指派合格人員暫代校長職務。   私立學校因人事或財務等違法而發生重大糾紛,致嚴重影響學校正常運作且情勢急迫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逕行停止校長及有關人員職務,並指派適當人員暫代其職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   二、本條「校(院)長」均修正為「校長」;又第一項後段在「停止其職務」之上加「立即」二字。   三、第二項,「或不遵守教育法令」修正為「嚴重違反教育法令」,並在「另行遴選合格人員報核」之上加「限期」二字。   四、增列第三項,明定有關解除校長職務無效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處理規定。   五、增列第四項,明定有關私立學校因人事或財務等違法而發生重大糾紛,致嚴重影響學校正常運作且情勢急迫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處理規定。

(0961218 全文修正)

私立學校辦理完善,績效卓著,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得對學校法人、校長或有關人員予以獎勵:   一、學校法人組織健全,並寬籌經費,對促進校務發展有重大貢獻。   二、學校法人對教師及職工待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事項,確立健全制度,並高於一般標準,著有成績。   三、實施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教育活動,或於輔導、服務工作有特殊成績。   四、培育人才或推廣學術研究,對國家社會有重大或特殊貢獻。   五、校務行政具有顯著績效。   六、教師及職員具有專業精神,久於其職,有卓越表現。   前項獎勵,除依法請頒勳章外,並得頒給獎匾、獎章、獎狀、獎詞、獎金或予以嘉獎等方式行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移列。   二、受獎勵對象擴大為學校法人及其有關人員,爰修正第一項序文,另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與第五十八條第四項但書之獎勵規定整併,移列至第一項第二款;其餘各款整併並酌作修正。   三、第二項由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631105 制定)

參照當前需要,規定私立學校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或設立許可條件之處理方式。

(0721227 修正)

一、前段文字略作修正。   二、第三款修正為「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俾便斟酌情節作適當之處理。

(086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   二、本條「校(院)長」均修正為「校長」;又第一項後段在「停止其職務」之上加「立即」二字。   三、第二項,「或不遵守教育法令」修正為「嚴重違反教育法令」,並在「另行遴選合格人員報核」之上加「限期」二字。   四、增列第三項,明定有關解除校長職務無效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處理規定。   五、增列第四項,明定有關私立學校因人事或財務等違法而發生重大糾紛,致嚴重影響學校正常運作且情勢急迫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處理規定。

(09612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移列。   二、受獎勵對象擴大為學校法人及其有關人員,爰修正第一項序文,另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與第五十八條第四項但書之獎勵規定整併,移列至第一項第二款;其餘各款整併並酌作修正。   三、第二項由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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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第 56 條規定:「私立學校辦理完善,績效卓著,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得對學校法人、校長或有關人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5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