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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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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私立學校辦理完善,績效卓著,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得對學校法人、校長或有關人員予以獎勵: 一、學校法人組織健全,並寬籌經費,對促進校務發展有重大貢獻。 二、學校法人對教師及職工待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事項,確立健全制度,並高於一般標準,著有成績。 三、實施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教育活動,或於輔導、服務工作有特殊成績。 四、培育人才或推廣學術研究,對國家社會有重大或特殊貢獻。 五、校務行政具有顯著績效。 六、教師及職員具有專業精神,久於其職,有卓越表現。
  2. 2.前項獎勵,除依法請頒勳章外,並得頒給獎匾、獎章、獎狀、獎詞、獎金或予以嘉獎等方式行之。

深度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56條,私立學校在辦理完善且表現卓著的情況下,可以獲得獎勵。具體而言,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可以對學校法人、校長或相關人員進行獎勵,條列了以下情形可以獲得獎勵: 1. 學校法人組織健全,經費籌措充足,對促進校務發展有重大貢獻。 2. 學校法人建立了完善的教師和職工待遇、退休、撫卹、保險和福利制度,並高於一般標準,且取得成績。 3. 學校實施了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的教育活動,或在輔導、服務方面取得特殊成績。 4. 學校培育人才或推廣學術研究,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或特殊貢獻。 5. 學校行政在校務上具有顯著的績效。 6. 教師和職員具備專業精神,長期在職並表現卓越。 根據該條規定,學校主管機關可以以頒發勳章為方式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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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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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第 56 條規定:「私立學校辦理完善,績效卓著,並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得對學校法人、校長或有關人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5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