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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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56條,私立學校在辦理完善且表現卓著的情況下,可以獲得獎勵。具體而言,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可以對學校法人、校長或相關人員進行獎勵,條列了以下情形可以獲得獎勵: 1. 學校法人組織健全,經費籌措充足,對促進校務發展有重大貢獻。 2. 學校法人建立了完善的教師和職工待遇、退休、撫卹、保險和福利制度,並高於一般標準,且取得成績。 3. 學校實施了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的教育活動,或在輔導、服務方面取得特殊成績。 4. 學校培育人才或推廣學術研究,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或特殊貢獻。 5. 學校行政在校務上具有顯著的績效。 6. 教師和職員具備專業精神,長期在職並表現卓越。 根據該條規定,學校主管機關可以以頒發勳章為方式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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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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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