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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 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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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教育法規,經學校主管機關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視其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 二、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

深度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55條規定,當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教育法規時,學校主管機關可以進行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如果在限期內未能改善,主管教育機關會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的意見,然後依情節輕重進行下列處分:一是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的獎勵、補助;二是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班級的招生。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55條,主管教育機關在處分時,需要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的意見。這可以視為一個保障措施,確保在處分時考慮到私立學校的意見。例如,主管教育機關在停止獎勵、補助或停止班級招生時,需要先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的意見,以綜合各方面的考量進行處分。 這個條文的具體適用情境可以是:當一所私立學校在辦學過程中表現不善,或有違反相關教育法規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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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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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第 55 條規定:「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教育法規,經學校主管機關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5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