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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私立學校法 第 55 條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教育法規,經學校主管機關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視其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 二、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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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55條規定,當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教育法規時,學校主管機關可以進行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如果在限期內未能改善,主管教育機關會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的意見,然後依情節輕重進行下列處分:一是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的獎勵、補助;二是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班級的招生。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55條,主管教育機關在處分時,需要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的意見。這可以視為一個保障措施,確保在處分時考慮到私立學校的意見。例如,主管教育機關在停止獎勵、補助或停止班級招生時,需要先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的意見,以綜合各方面的考量進行處分。 這個條文的具體適用情境可以是:當一所私立學校在辦學過程中表現不善,或有違反相關教育法規的情事發生時,主管教育機關通常會先進行糾正或限期整頓的要求。如果在限期內學校未能改善,主管教育機關會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的意見,然後根據情節輕重進行具體的處分,其中包括停止部分或全部的獎勵、補助,或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的招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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