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私立學校法55

快速跳轉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教育法規,經學校主管機關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視其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 二、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55條規定,當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教育法規時,學校主管機關可以進行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如果在限期內未能改善,主管教育機關會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的意見,然後依情節輕重進行下列處分:一是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的獎勵、補助;二是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班級的招生。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55條,主管教育機關在處分時,需要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的意見。這可以視為一個保障措施,確保在處分時考慮到私立學校的意見。例如,主管教育機關在停止獎勵、補助或停止班級招生時,需要先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的意見,以綜合各方面的考量進行處分。 這個條文的具體適用情境可以是:當一所私立學校在辦學過程中表現不善,或有違反相關教育法規的情事發生時,主管教育機關通常會先進行糾正或限期整頓的要求。如果在限期內學校未能改善,主管教育機關會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的意見,然後根據情節輕重進行具體的處分,其中包括停止部分或全部的獎勵、補助,或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級的招生。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5

(0631105 制定)

私立學校校(院)長、教師及職員之退休、撫卹、福利等,由各校董事會視其經費情形,參照有關法令,訂定章則,籌措專款辦理。   前項章則,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私立學校應參照「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條例」暨其他有關法規之規定,擬訂章則辦理教師及職員之退休、撫卹及福利等事宜。

(0801212 修正)

私立學校董事會應訂立章則,籌措經費辦理有關私立學校教職員工之退休、撫卹、資遣等福利事宜;該章則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依前項章則訂定退休金、撫卹金之給與標準達公立學校規定之學校,每學期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學費百分之二以下另酌收教職員工退休、撫卹經費,連同董事會及學校相對提撥學費百分之一以下之經費,共同成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此項基金之建立,如有不足之數,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予以支應。   報准於學費百分之二以下收取之退休、撫卹經費,應分年依百分之O.五比例逐步達到百分之二之標準,並專戶儲存不得流用;未依規定辦理或予流用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即監督追回並停止繼續收取退休、撫卹經費。退休、撫卹給與高於公立學校標準者,高於標準部分所需經費,由董事會及學校自行負擔。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予獎勵。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會同行政院有關部會輔導成立全國性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由私立學校董事會、教職員工及有關行政機關代表組成,並向法院登記為財團法人,以統籌基金之收取、提撥、管理、運用;此項基金之建立及其管理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私立學校董事會應訂定章則,辦理教職員工之退休、撫卹、資遣等福利事宜,並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監督。   二、准許私立學校以學費提成、徵收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及政府編列預算補助之方式,實質鼓勵私立學校建立與同級公立學校齊一標準之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制度,有效保障私立學校教職員工之生活。   三、成立具公正代表性之專責基金管理委員會,以統籌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之管理與運用,以杜絕流弊。

(0850913 修正)

私立學校董事會應訂定章則,籌措經費辦理有關教職員工之退休、撫卹、資遣等福利事宜;該章則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前項章則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後,得另酌收學費百分之二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經費,連同董事會及學校提撥學費百分之一,共同成立全國性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除辦理退休、撫卹、資遣外,專戶儲存不得另作他用,未依規定辦理或予流用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即監督追回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私立學校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付依教師法規定採儲金方式辦理時,前項報准另收取學費百分之二之經費,應按學期提繳百分之一至原私校退撫基金,用以支付職工退休、撫卹、資遣給與及非屬依教師法規定建立退撫基金支付之教師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如有不足之數,分別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支應,餘連同董事會及學校提撥百分之一經費,補助學校依教師法規定按月提繳之儲金制退休撫卹基金,如有不足之數,由各該學校自籌經費支應。   退休、撫卹給與高於公立學校標準者,高於標準部分所需經費,由董事會及學校自行負擔。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予獎勵。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會同行政院有關部會輔導成立全國性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由私立學校董事會、教職員工及有關行政機關代表組成,向法院登記為財團法人,統籌辦理基金之設立、收取、提撥、管理、運用等事宜,並受教育部之監督。   私校退撫基金之設立及其管理運用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為使公、私立學校教師同樣享受退撫制度,因此將私校如何建立新的退撫制度,做了明確的規範。

(0860531 全文修正)

校長由董事會遴選,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聘任之;校長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六個月內另行選聘報核。   董事會遴選之校長,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其資格不合者,應於六個月內另行選聘報核;逾期不報或所報仍不合格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指派人員暫代校長職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五十二條移列。   二、本條「校(院)長」均修正為「校長」。

(0961218 全文修正)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教育法規,經學校主管機關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視其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   二、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九條移列。   二、為符合法制化需求,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移列至本條,並酌作修正。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631105 制定)

本條規定私立學校應參照「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條例」暨其他有關法規之規定,擬訂章則辦理教師及職員之退休、撫卹及福利等事宜。

(0801212 修正)

一、明定私立學校董事會應訂定章則,辦理教職員工之退休、撫卹、資遣等福利事宜,並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監督。   二、准許私立學校以學費提成、徵收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及政府編列預算補助之方式,實質鼓勵私立學校建立與同級公立學校齊一標準之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制度,有效保障私立學校教職員工之生活。   三、成立具公正代表性之專責基金管理委員會,以統籌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之管理與運用,以杜絕流弊。

(0850913 修正)

為使公、私立學校教師同樣享受退撫制度,因此將私校如何建立新的退撫制度,做了明確的規範。

(086053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原條文第五十二條移列。   二、本條「校(院)長」均修正為「校長」。

(09612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九條移列。   二、為符合法制化需求,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移列至本條,並酌作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私立學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學校法第 55 條規定:「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教育法規,經學校主管機關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學校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私立學校法第 5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