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 第 55 條
快速跳轉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教育法規,經學校主管機關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視其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 二、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
深度解讀
私立學校法第55條規定,當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教育法規時,學校主管機關可以進行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如果在限期內未能改善,主管教育機關會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的意見,然後依情節輕重進行下列處分:一是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的獎勵、補助;二是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班級的招生。 根據私立學校法第55條,主管教育機關在處分時,需要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的意見。這可以視為一個保障措施,確保在處分時考慮到私立學校的意見。例如,主管教育機關在停止獎勵、補助或停止班級招生時,需要先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的意見,以綜合各方面的考量進行處分。 這個條文的具體適用情境可以是:當一所私立學校在辦學過程中表現不善,或有違反相關教育法規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私立學校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