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查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係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特別規定之財團法人,與貴部 (教育部) 主管之文教財團法人性質不同,不適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十二條第二項基金不得動用之規定,合先敘明。前開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基金來源,包括自學費百分之二以下收取之經費、政府補助、捐贈及孳息等,而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前段規定自學費百分之二以下收取之退休、撫卹經費不得流用,故該部分不得作為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管理費用,已甚明確;至於該基金之其餘部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尚非不得於基金收支預算中編列為執行業務所需支付之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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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係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特別規定之財團法人,與貴部 (教育部) 主管之文教財團法人性質不同,不適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十二條第二項基金不得動用之規定,合先敘明。前開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基金來源,包括自學費百分之二以下收取之經費、政府補助、捐贈及孳息等,而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前段規定自學費百分之二以下收取之退休、撫卹經費不得流用,故該部分不得作為基金管理委員會之管理費用,已甚明確;至於該基金之其餘部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尚非不得於基金收支預算中編列為執行業務所需支付之管理費用。